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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四十四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8 10:18:15  浏览:

6月2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四十四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新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0级博士研究生薛小涵以“党内法规权威的理论建构与实现路径”为主题,围绕党内法规权威的基本内涵、党内法规权威的主要来源、党内法规权威的价值功效和党内法规权威的建构路径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党内法规权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硕士研究生余淑娟认为,文章选题新颖、结构清晰,但存在以下可改进之处:第一,或可于引言部分补充论述本研究与已有研究之关联,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层次与具体论域,凸显文章的创新性;第二,作者可就文章各部分之间、各分论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再作强化论述,以使文章逻辑脉络之呈现更为清晰;第三,文章对于党内法规权威之特殊性的论述尚存不足,对于党内法规权威的内涵及来源等基本问题,作者可再作深入思考;第四,作者还需进一步辨析党内法规权威与政党权威、法律权威等相关概念,并补充论述在当下提出党内法规权威理论的必要性及其研究背景。博士研究生闫纪钢认为,文章结构完整、表述流畅,但有以下几点值得推敲:第一,或可对文章的大标题作一定修改以使其更加契合文章主体内容;第二,文章未能于引言部分明确其问题意识和研究必要性,可引用一些权威表述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第三,文章概念阐释部分存在上下内容不衔接、逻辑稍有断裂的情况;第四,文章整体论述框架较好,但在具体论述时存在泛化、交叉和“不落地”的情况,部分观点也需再作推敲。博士研究生邵帅认为,文章主题新颖、逻辑清晰、语言流畅,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标题可作适当修改,理论建构或已涵盖现实现路径,同时对于一些共识性问题可不再做单独论述;第二,文章对于党内法规权威概念的论述不足,并未围绕概念本身展开,且部分概括也不够准确;第三,作者可进一步思考党内法规权威与政党权威、法律权威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威与民主、权威与法治的关系等,或可拓宽研究视野,而非仅着眼于制度层面;第四,就建构路径而言,文章提出的举措尚不具备足够的针对性,作者应进一步挖掘党内法规的特质以提升文章论述的精准度。

在自由讨论阶段,同学们围绕党内法规权威问题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硕士研究生陈若琪认为,该选题新颖独到,但读罢仍有以下疑问:第一,文章部分观点的创新性存疑,作者需进一步释明;第二,理念性权威、制度性权威和实践性权威是党内法规权威独有的的特点还是任何一种制度权威都具备的特点;第三,党内规则的透明化、公开化与党内法规权威之间究竟是何种逻辑关系;第四,文章第四部分的理论性体现在何处,或可引入马克思主义制度权威观的相关论述。博士研究生张晓瑜认为,文章选题较为宏观且包容性强,建议作者聚焦其中的某一基本问题作深入研究。硕士研究生王梦森认为,研究宏观理论问题需要从相对宏观的视角切入,作者可进一步梳理文章的逻辑架构,对部分内容作抽象与整合。硕士研究生王付张莲认为,文章选题新颖,但具体论证较为空泛,部分观点的论述也存在异议,建议作者从具体制度切入该话题的讨论。博士研究生万孝笑认为,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所关注的重点已发生转移,这是探讨党内法规权威的背景之一,作者可结合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执规责任制、实施后评估等具体制度展开对于举措的探讨。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本文主题与党内法规效力存在一定关联,作者可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相关论述再作思考。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文章选题新颖,但在行文时未能以一个明确概念贯穿始终,作者可对权力与权威、威望与权威等相关概念再作辨析以明晰文本权威的核心含义。

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文章标题与行文内容不够匹配,文章关键词之间的逻辑关系也需加强;第二,作者需要补充本文对现有研究的推进、补充和发展,以体现文章的问题意识、理论价值与现实针对性;第三,作者应围绕党内法规权威的构成要素,分解阐述其基本内涵,而非仅就其表现形态作某种梳理;第四,就党内法规权威的来源而言,可从党内法规权威主体、党内法规制定过程、党内法规体现的实质正义、党内法规的效果及价值等方面切入论述;第五,作者可就党内法规权威的适用范围、适用领域和适用对象等问题再作具体思考,而非抽象笼统地探讨该主题。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作者挖掘新选题、探讨新论域的勇气值得鼓励;第二,如何理解该研究的论域是一个核心问题,分别从原则层面和规范层面上对其进行理解时,二者的逻辑进路存在差异,本文正因混同二者而逻辑无法自洽;第三,理念、实践和制度层面上的“党内法规权威”是否属于同一范畴,是否遵循同一分类标准,对此作者需进一步界定;第四,学界对于法律权威的讨论存在一个特定的时代背景与历史脉络,作者需要跳出传统的国家法思维,就党内法规权威背后的深层逻辑再作探究;第五,在写作相对宏大的主题时,容易出现挂一漏万、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要注意紧跟时代的发展,把握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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