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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零七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28 15:52:44  浏览:

 

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

2021年第8期 总第107期

 

4月14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零七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推免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叶正国老师、段磊老师和苏绍龙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0级硕士研究生张俊以“主体性抑或组织性?党员权利属性再审视”为主题,围绕党员权利的主体性和组织性特征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 熊娜认为,第一,党员权利的作用和定位存在区分,建议进行政党之间的比较研究;第二,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党员权利的主体性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第三,党与党员的关系不同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文章中关于党员是党的主人的观点不妥当;第四,党员权利的限制和法律权利的限制属于不同维度,进行统合性表达需要慎重。硕士研究生 穆远灿认为,第一,文章存在明显的错别字和错误表达;第二,文章中的许多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第三,文章缺少关于主体性和组织性内涵的界定,相关术语的使用存在混乱。硕士研究生 吕逾凡认为,第一,文章存在文题不符的问题;第二,建议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对主体性和组织性进行界定;第三,文献综述部分的观点可以进一步展开细分,建议采纳新文献,实现文献的充分占有。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 付张莲认为,第一,文章对既有文献的评述过于武断,且引用的充分性存在不足;第二,文章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完善驳论的写法;第三,党员权利的作用和影响是否等于党员属性值得商榷。硕士研究生 蔡江美认为,第一,文章倾向于梳理学者的观点,而对规范文本的关注不足;第二,党员权利的组织性部分与前文存在脱节,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将主体性与组织性衔接起来。硕士研究生 闫纪钢认为,文章存在明显的文题不符的缺陷,且对于党员权利的属性和功能需要进一步厘清。硕士研究生 周泳锜认为,文章对义务本位的文献观点存在误解。硕士研究生 王梦森认为,第一,文章中组织机制的内涵需要更加清晰的界定;第二,文章对党员的组织性和党员权利的组织性的区分上不甚清晰;第三,文章中关于正当性表达的使用不妥当,需要进一步考虑可能存在的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文章具有充分的理论深度,且有明显的组织法特征;第二,文章的题目设置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更换为“党员权利的组织性功能”可以将文章的内容进一步归拢;第三,文章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全文重点究竟是对党员权利属性的审视,还是对其功能的探讨,抑或是观察视角的区分;第四,建议将企图驳斥的观点调整至文章的前端,进而在后文加强对组织性功能的专门论述;第五,关于党的对内权力和对外权力之区分,不能作平面化的思考,需要辨清主体究竟是抽象的党还是具体的党员干部;第六,文章需要进一步寻找规范支撑,做好验证和查阅工作。 苏绍龙老师认为,第一,全文较为关键的一点在于需要厘清所述的主体性和组织性的具体内涵,对二者关系的区分可借鉴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理论框架,明确其中的固有性与请求性的差异;第二,党员权利之于组织机制,实际上处于一种相对独立的地位;第三,党的组织与其他组织存在不同,文章提到的委托授予关系具有部分合理性,但不适合解释领导型政党的特征;第四,权利和权力需要作进一步的剥离;第五,文章存在明显的先入为主的痕迹。
最后, 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他认为,第一,考虑到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区分,文章中关于主体性的使用存在疑问,概念之间存在混淆;第二,文章下一步的修改需要深入思考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第三,文章中存在先验的观点,观点性的表述需要进一步论证打磨;第四,文章涉及到义务本位、权利限制等多方面的内容,论证整体上具有一定的跳跃性,且关于属性和功能之间的区分还需要进一步明晰。

记录:章振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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