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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零六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9 10:36:39  浏览:

3月31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一百零六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推免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苏绍龙老师和叶正国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0级硕士研究生章振毓以“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正当性阐释的完善——基于权力制约的视角为主题,围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权力制约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付张莲认为,第一,关于文献综述部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否为目前比较典型的学说还存在疑问;第二,关于文章研究内容的评述,作者用语过于绝对;第三,对于文章中的某些论述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例如“严于的边界”是否可以扩大还需要再讨论;第四,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公权力,而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关键词应当是由词语或词组来构成,句子型表达不太准确;第二,关于文章的结构,文章的题目为“正当性阐释的完善”,但是作者针对“怎么完善”的篇幅过少;第三,完善不应当是彻底否定现有观点后再提出新的想法。硕士研究生陈若琪认为,第一,关于文章题目中的“权力制约”,应当明确制约的对象是抽象性权力还是实质性权力,同时也应当注意国家法律对于权力的内部界定和党规党纪对权力的内部规范二者是有区别的;第二,对拥有公权力主体的权力进行规范,其目的不应当是对党的权力进行限制,而是使党的权力得到更好的实现;第三,文章通过论证一小部分的成立来代表所有论证都成立,这种论证方法的说服力是不够的;第四,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是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需要予以明晰;第五,语言的表达使用较多复杂的长句,建议将一些复杂的句子进行删减。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王超人认为,文章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一些讲话,但是对文章的论述并未提供直接的政策支撑,建议选取其他与文章更为相关的政策内容进行论述。硕士研究生饶洋认为,第一,在文章中并未看到除了政党之外的权力的存在,“权力制约”中如何制约、怎么制约没有体现;第二,党规党纪为什么比国家法律要严,文章并没有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论述。硕士研究生吕逾凡认为,文章表述需要进一步修改,表达不够清晰。博士研究生何晓琴认为,将“权力制约的视角”直接搬入党内法规来用,似乎欠缺合理性。硕士研究生王梦森认为,通过“先进性”、“纯洁性”来论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作者单纯从权利限制的角度来进行有些欠妥。

叶正国老师认为,第一,从文章的体例上来说,文章更像是对他人的观点进行商榷然后再完善;第二,“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需要进行的是语义学的分析,而不是规范上的分析;第三,“严”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需要基于整体上的“严”来分析阐释;第四,“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限制”二者并非对立的,对权利的限制其实就是对权力制约的一种手段。苏绍龙老师认为,第一,“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是一种政策取向的简明表达,其中省去了许多具体的情景要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在不同情景条件下,比较谁“更严”的结果可能是不一样的,这给学理上证立“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造成了不小的难度;第二,以“权力制约”为角度,应当阐释清楚“权力”为何权力,谁掌握的权力,为什么要制约等问题;第三,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法律不对党行使的权力加以调整,而是由党自身予以规定,既然不存在调整范围覆盖的话,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比较“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调整强度的基础可能也值得讨论。

最后伍华军老师认为,第一,“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能否进行论证,应当如何进行论证,需要更加深入的思考;第二,“权力制约”能否论证“正当性”需要进一步思考,二者之间还欠缺逻辑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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