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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录】||“深入推进依规治党、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第二分论坛发言实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3 13:14:38  浏览:

第六届全国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建设东湖论坛暨“深入推进依规治党、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



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发言实录


2023年12月11日下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顺利进行。该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姬亚平主持,研讨主题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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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教授、四川省党内法规建设智库首席专家禹竹蕊,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赵大千,河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胜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岳智慧,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任杰等五位发言人分别作了主题报告。湖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焱光,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田勇军,《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编审李媛分别作了集中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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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之动力解析》

发言人:禹竹蕊

本分论坛第一单元的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教授、四川省党内法规建设智库首席专家禹竹蕊,报告题目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之动力解析》。禹竹蕊指出,党的自我革命在今天的时代是一个关乎党实现长期执政的重大问题。党的制度建设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制度保障,党在深化自我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的同时,积极构建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管党治党提供全方面的制度链条,确保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源动力来自三个维度,即党永葆纯洁性与先进性的政治自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思想自觉,以及不断将自我革命经验制度化的行动自觉,这三种自觉汇聚成取之不竭的内生动力,共同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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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功能研究》

发言人:赵大千

  本分论坛第一单元的第二位发言人是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赵大千,报告题目为《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功能研究》。赵大千指出,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一项崭新的党内治理实践成果,有力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我们应当在我国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能、领导体制、组织性质和运作方式中探究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多元化功能,以期为制度构建和适用规则等具体问题提供前提基础。制度层面,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以案说法释纪的重要方式,发挥样板标尺的功效,具有强化党内法规的精准执行的功能。实践层面,在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与纪检监察一体化组织体制中,中央纪委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被视为对下有效业务指导的创新机制,通过生动案例展示抽象规则的具体适用,提升纪检监察办案质量。价值层面,执纪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导性案例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深入阐释和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精神的功能。社会层面,指导性案例是党的“典型经验”工作方法的延伸,起到以案例明纪法、促整改的警示震慑和教育挽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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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监察委员会推进权力善治的宪制逻辑及其实现路径》

发言人: 陈胜强

本分论坛第一单元的第三位发言人是河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胜强,报告题目为《监察委员会推进权力善治的宪制逻辑及其实现路径》。陈胜强指出,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导致了宪法的变迁,并表现为新的宪制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运行就是宪制安排对新时代进行的回应。监察委员会并不仅仅是反腐败的专责机关,还负有维护政令畅通、法制统一的善治职责。民主集中与分工制约相峙又相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捍卫宪制机构的内嵌价值,是监察委员会善治职能的宪制逻辑。制度衔接的合宪性规制、宽泛授权与行为自抑两相宜、短期目标匹配远景规划,是监察委员会善治职能充分实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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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纪检监察信息化的科学内涵与实践进路》

发言人:岳智慧

本分论坛第一单元的第四位发言人是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岳智慧,报告题目为《纪检监察信息化的科学内涵与实践进路》。岳智慧指出,信息化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已经渗透融合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迫切需要信息化的有力支撑。纪检监察信息化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理论上廓清信息化的科学内涵,明确信息化建设的表现形式,坚持问题导向,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部署。应当遵循信息技术自身发展规律谨慎运用信息化,分阶段有序推进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助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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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自觉与强制:基层党组织执行党内法规的基本逻辑及实践路径》

发言人:任杰

本分论坛第一单元的第四位发言人是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任杰,报告题目为《自觉与强制:基层党组织执行党内法规的基本逻辑及实践路径》。任杰提出,党内法规的运行兼具了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逻辑特性,基层党组织执行党内法规的过程中所体现的“自觉”逻辑包含党员党性、政党法治、“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等要素,“强制”逻辑包含制度权威、政党法制、上级领导压力等要素。但党内法规在基层党组织的有效执行也面临意识困境引发的执规自觉不足和监督无力产生的执规强制不够两大困难,为此应当以科学民主立规形成自觉执规引领、以涵养党性修养促进党员遵规意识、以党员权利保障增强制度执行认同。此外,强制护航作用也必不可少,我们应当以规范解释保障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以有效监督保障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从而真正促进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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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评阶段,湖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焱光对该单元的五篇文章均进行了点评。陈焱光认为,五篇文章在选题和论证上都作出了仔细的考量,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第一篇文章对完善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的动力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但文章可以进一步针对法治体系的时代矛盾再予以深层的分析,可以使文章的分析更为全面。第二篇文章以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如何适应当前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可以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协调方面进行深度深挖。第三篇文章从宪制的视角分析了监察委员会善治职能的宪制逻辑,但对监察委员会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限制下的善治问题缺少讨论。第四篇文章提出信息化在新时代也涉及法制化的过程,纪检监察的信息化除了其问责职责还应当体现出其服务性。第五篇文章深入讨论了党内法规如何在基层得到贯彻的问题,基层难以贯彻党内法规可能会涉及到过度监督、规定刚性过强而忽视基层治理中长期存在且比较合情合理的诸如习惯法、乡村民俗等特殊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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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田勇军对该单元的五篇文章均进行了点评。田勇军教授认为,五篇文章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但仍有打磨完善的空间。第一篇文章可以围绕党的自我革命存在的困境、理论在现实中的实践增加相关论述,后续对党的自我革命的动力的讨论会更有针对性。第二篇文章的题目很有新意,可以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做简单梳理,对地方指导性案例的差异应当用什么态度看待的问题应当作出简单交代。第三篇文章笔力深厚、站位较高,但可以进一步强化论证监察委员会监督和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的功能的关系。第四篇文章资料详实、内容丰富,但应当进一步考虑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之间关系。第五篇文章视角独特,应当重视基层实践中的解释,因为党纪党规里很多概念无法确定,所以实践中不妨可以通过经验提炼,或者通过模仿法学上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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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编审李媛对该单元的后三篇文章均进行了点评。李媛认为,第三篇文章选题的理论意义深刻、论述充分,但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首先,文章的摘要中有关时代背景的解释与铺垫可以适当减少。其次,文章第一部分占比较长,可以突出监察委员会职能的主干,进一步打磨语言、着重论述核心观点。第四篇文章选题新颖,但部分小标题和用词搭配可以进一步斟酌打磨,增强文章观点的针对性。第五篇文章将工作的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结构合理、立意较好,但文章在论述方面仍有改进的空间。



【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

2023年12月11日下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顺利进行。该单元由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欧爱民主持,研讨主题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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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许玉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沈瞿和,中南大学办公室副主任、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蒋清华副教授(吴潇琳代为宣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讲师张小帅,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江文涵等五位发言人分别作了主题报告。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朱国伟,国防科技大学军政基础教育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系副主任、副教授朱道坤,《社会科学》编辑罗燕分别作了集中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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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谈谈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与依规治党》

发言人:许玉镇

本分论坛第二单元的第一位发言人是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许玉镇,报告题目为《谈谈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与依规治党。许玉镇主要从自主知识体系与范畴意识、纪检监察学作为独立一级学科的范畴体系以及“责任:纪检监察学基石范畴之一”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她认为纪检监察学范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内法规的相关内容是中国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范畴也是纪检监察理论和纪检监察实践的辩证统一。就纪检监察学作为独立一级学科的范畴体系而言,纪检监察范畴体系是纪检监察单个范畴的有机集合,而责任则是纪检监察学的基石范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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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全面依法治国下容错法治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发言人:沈瞿和

本分论坛第二单元的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沈瞿和,报告题目为《全面依法治国下容错法治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沈瞿和认为,容错的目的是既要保证公职人员能无畏地履行公职行为,敢于创新、激励担当,又要保证其行使职权时不至于脱离法律、纪律的法治轨道。容错机制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就是构建与问责制度相对立统一的、能够保障宽容过失并纠正错误的、豁免其责任的法治化机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容错法治规范须结合容错主体的主观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满足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程序的规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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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3个五年规划比较分析》

发言人:蒋清华

本分论坛第二单元的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南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蒋清华(吴潇琳代为宣读),他汇报的题目是《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3个五年规划比较分析》。蒋清华认为,回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3个五年规划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宏观上看,一方面,3个规划是战略思维运用的重要成果,是分别贯彻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精神的“党规篇”。另一方面,3个规划前后衔接、接续发力,推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不断迈向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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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论党的纪律的基本内涵及其刚性约束力的来源》

发言人:张小帅

本分论坛第二单元的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讲师、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张小帅,报告题目为《论党的纪律的基本内涵及其刚性约束力的来源——兼论党的纪律对党内法规实施的保证作用》。张小帅认为,党的纪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的基本内涵由属性要素、本质要素、内容要素、对象要素、主体要素以及形式要素等构成。党的纪律的属性要素是行为规则,本质要素是党内义务,内容要素包括管党治党的党纪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党纪,对象要素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制定主体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形式要素包括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党的纪律具有刚性约束力。这种刚性约束力除了理念上明确之外,还具有认同性、组织性和惩戒性三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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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完善协调党内法规冲突机制研究——以法律竞合适用规则和法典化为技术参考》

发言人:江文涵

本分论坛第二单元的第五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生江文涵,报告题目为《完善协调党内法规冲突机制研究——以法律竞合适用规则和法典化为技术参考》。江文涵认为,党内法规经过长时间发展已经出现“叠床架屋”的情况,学术界和实务领域都有反映党内法规存在适用冲突的情况。党内法规适用出现不确定性,会损害其权威性和执行力。如果借用法律技术来看待这一冲突现象,这其实是一种规范竞合现象。本文以党内监督保障法规为考察对象,从文本中揭示了部分党内法规的规范竞合情况,认为在当下党内法规的竞合适用规则还不够完善。可以参考国家法律制定中的成熟经验,完善党内法规竞合适用规则,并按照适用规则对党内法规进行法典化以减少不必要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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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评阶段,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朱国伟对该单元的第一、四篇文章进行了点评。针对第一篇文章,朱国伟认为,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学科需要科学的概念作为支撑,文章较好地运用了库恩的范式理论来探讨纪检监察学成为科学的学科所需要的核心概念基础。但纪检监察学要成为科学的学科,其基础概念需要有明确的边界或内涵。但在文章中,作者前后使用了含义不同的“责任”概念。因而,进一步厘清纪检监察学的基本概念是通过建构概念体系,形成科学化的话语体系,从而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体系的条件。针对第四篇文章,朱国伟认为,“党的纪律”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7章第39条、第40条已有初步的范畴界定,也明确了党的纪律的功能主义定位。作者尝试采取结构主义的方法通过分析概念“要素”来“解构”这一概念,无疑为完善概念体系、学术体系、实践体系有积极意义。但作者在对其约束力来源的分析中采取的是功能主义的路径,且功能的落脚点主要在“组织”维度上。文章的前后分析模式是不一致的。建议作者依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纪律的功能主义定位来分析其要素结构,并功能性的分析其约束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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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大学军政基础教育学院副教授朱道坤对该单元的第二篇文章进行了点评。朱道坤认为,第二篇文章从实务角度深入研究,但文章的基本立场不明晰。本文中所适用的容错角度理论上应当是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且文章存在僵化使用刑法学犯罪构成要件这一规范概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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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编辑罗燕对该单元的第五篇文章进行了点评。罗燕认为,第五篇文章对于“冲突”一词的使用需要进行斟酌,且文章一些地方逻辑层次不够明确。关于文章的观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试图用法典化来协调冲突的时候,需要对现有法典化理论研究进行一定回应;第二,以法典化协调冲突,需要注意是在技术上实现法典化还是借鉴法典化思维方法,目前来看指向并不清晰;第三,以法典化解决竞合问题,应当明确其是唯一性措施还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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