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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的十五条金科玉律

来源:《求索》2019年第4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17 10:48:00  浏览:

筑牢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作者: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出版专著、合著50余部。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多项。

来源:《求索》2019年第4期。原刊责任编校:段泽孝。本文与原刊略有出入并略去注释,请以原文为准。


摘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筑牢夯实这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需要重点处理好十五个方面的关系。即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性要求的有机统一;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政治价值和法治价值的有机统一;公权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法治中国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遵循法治建设基本规律的有机统一;坚持法治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国实践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有机统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国情出发的问题导向和实现制度现代化的目标导向的有机统一;适用本土资源和适用境外资源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道路问题是个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 在这个问题上,犯不得半点糊涂,容不得丝毫动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其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项宏大的系统性工程,必须着力实现方方面面关系的有机统一,不断筑牢夯实工作基础。本文在此重点探讨以下十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性要求的有机统一


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法治的理解并不相同,有时甚至差异较大。对法治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个时代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与生产关系状态。法治有其必须遵循的普遍性要求,抛开这些普遍性要求便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纲领” ,其明确提出人民对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实际上也体现了法治的普遍性要求。总体而言,法治应当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状态和社会秩序,形成和维系这种状态的基础是全社会或共同体成员的积极参与、认同信守,共同体全体成员遵循大家认可的社会规则、规范和行为准则,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优良的社会状态。


我们所奉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对既往诸种法治形态的扬弃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形成的,法治中国建设属于世界法治发展大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符合法治的普遍性要求,是一种正义之治、规则之治。与此同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落脚点和归宿,“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则构成限定“法治”特点的定语。申言之,首先,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蕴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是植根于中国文化和社会的土壤之中,符合中国实际、具备中国特色,由此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法治形态;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由此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强调“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并不是忽视甚至否定人类法治的历史实践已经明证的共性要求,而是阐发这些共性要求如何在中国实际中表现出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满足法治普遍性要求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着力实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二、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统一


亚里士多德有云:“我们应该将依法统治的两层含义区别开来:一层含义是指,要恪守这些业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指,要大家遵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提高立法质量的主要途径在于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要求所立之法必须具备科学性,其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即必须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必须有效限定和规制公共权力、必须符合人民共同意志、必须反映并遵循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必须体现和维护共同体所公认的基本价值、必须具有可操作性与可实施性等。民主立法一方面要求强化立法规划的论证程序,探索尝试在立法规划程序中引入适当的公众参与;另一方面,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诸如对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设定联系选民的义务,规范立法机关成员与有关利益集团的关系,完善立法前的民意调查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法并不会当然达至善治,还需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予以落实和保障。就严格执法而言,要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就公正司法而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大力推进严格司法,强化基本权利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就全民守法而言,要有效发挥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健全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体现,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扎根人民、造福人民。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和坚持依靠群众是高度统一的。其中,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够始终拥有不竭发展动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在新时代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不断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四、政治价值和法治价值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从法治工具主义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法治是实现政治目标的最优手段。法治必然是一种规则之治,即存在一套完整成体系且得到良好执行和遵守的规则。政治组织的价值观念、政治主张等,如果能够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制度,便可能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范围的遵守和执行。与工具主义相对,法治目的主义强调法治本身即是国家或社会所应追寻的目的,是故政治组织的目的应当被法治的内容所涵盖。从法治目的主义的角度分析,至少在应然层面,政治与法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法治的内涵包括但不限于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权利保障等。缺失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价值,法治便是不完整的。另一方面,一个先进的政治组织也应该以上述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本组织的价值追求,并将其体现于本组织的制度规范和具体行为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牢坚持法治目的主义的立场,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对政治和法治关系的精准把握,再次证明了我们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巨大先进性 。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价值和法治价值的关系,既不能为政治价值而牺牲法治价值,也不能用法治价值否定政治价值。对此,一方面要在立法过程中加大对政治价值的考量,更好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成为全体人民共同的目标和遵循。另一方面,要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和执法的能动性,注重通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消解政治价值和法治价值之间的张力,实现二者的相得益彰。


五、公权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公权治理旨在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实现权力运行的合理化和规范化。社会治理则侧重于对公众行为的引导和规制,提升公众行为的理性水平。二者的有机统一要求在有效监督公权、规范权力行使的基础上,防止对非理性的公众行为的不当迁就,着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资本主义国家以“三权分立”为主要政治模式,不同的政党通过选举上台后,其对公权力的行使必然会更多考量本党和本阶级的利益。有鉴于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众对公权力有着天然的不信任感,更加注重通过法律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党派出于选票的考量,往往故意忽视国家整体利益而刻意迎合相应群体的特殊利益,乃至对少数群体的不合理要求亦作出承诺。与此同时,不同党派间的持续对立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权力的运行造成消耗,国家公权力亦会随着不同党派的轮流坐庄而在价值取向上来回摇摆,难以保持国家政策走向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追求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体国家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执行法律和政策,促进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因此,我国的国家公权力与人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我国,公权治理层面要注重规范权力运行和督促有效履职相结合,既克服乱作为,又消除违法不作为,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社会治理层面则要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合理反映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规范有序的社会环境。


六、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


西方的法治道路永远都无法摆脱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二元对立之理论桎梏。尽管二战以来新自然法学与新分析法学在长期论战后互相有所妥协,但将德与法分离的总体趋势始终难以改变。与此相对的是,我国是一个具有德治传统的国家,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高度重视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功能,注重以法律实现道德目的,以道德滋养法律规范,倡行法德兼治、良法善治,绘制法治中国的美好图景 。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不是将“德”与“法”简单叠加或机械替代,亦非用道德理念弱化法治精神,而是要在手段层面实现二者的有效互补,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比如,良好的社会道德水平可以大大降低法治成本;执法、司法主体的道德素养也可以明显提升法治质量;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许多在文化中长期形成的道德规范还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价值,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法治建设应当充分挖掘继承中华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在民族文化心理的基础上更好培育法治思维,促进加速法治建设进程等 。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践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惩恶扬善,不断弘扬正能量。比如,出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为医生救死扶伤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系列案件,坚决维护英雄形象;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等等。下一步,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德法融合,积极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构建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法治中国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为此,中国共产党积极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战略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人类发展和世界前途提出的中国理念、中国方案,“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充分表明了中华民族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诚意和决心” ,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热烈响应,已被多次写入联合国文件,产生日益广泛而深远的国际影响,成为中国引领时代潮流和人类文明进步方向的鲜明旗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成为促进全球共同繁荣、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平台。


法治对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方面价值的追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含高度吻合。一方面,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中国人民是世界人民的一部分,法治中国建设当然属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早日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强国,对于进一步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此而言,有必要在更高层面、更广视角上看待法治中国建设,将法治中国建设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程,积极吸收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为破解人类发展难题、建设更加美好的人类社会贡献更多中国力量。


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遵循法治建设基本规律的有机统一


法治作为规则之治,有其自身的基本建设规律,诸如强调客观而非主观,强调理性而非激情,强调民主而非专断,强调程序而非恣意,强调稳定持续而非反复无常,强调制约公权而非权力专横,强调可预期性而非不可预测,等等。我们坚持的是法治,而非“人治”或“权治”,是故我们的法治建设虽有其特殊性,但也必须始终遵循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必须具备法治的基本属性。法治中国更不是要另起炉灶重新发明一种治国理政的新方式,而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批判性继承,在普遍服从的基础上实现良法善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仅完全符合法治建设基本规律,而且立足中国国情,进一步加深了我国对法治建设基本规律的认识。


当然,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同样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对此,要在坚持和遵循法治建设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未来不断实现自我创新和自我升华,为世界法治发展大潮贡献更多中国智慧。


九、坚持法治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国实践的有机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创造良好的执法和司法环境;三是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四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五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最终要落脚到依法治国实践的方方面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点在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对此,要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部署、新要求,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付诸实践,把法治建设的施工图付诸实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主要包括深化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司法实践和守法实践四个维度 。通过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体系的建设成效,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建设积累有益经验、形成创新理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日建成。


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最根本保证,必须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能迅速开创新局面、谱写新篇章,最根本的就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另一方面,打铁必须自身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更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专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仅2018年一年即制定印发中央党内法规74部,近期又陆续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一批重要党内法规,依规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为全面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进一步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做到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模范遵守法律,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更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十一、依法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有机统一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依宪执政,即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精神、原则与规范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其核心是树立宪法权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宪执政的提出,既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执政方式审慎选择的结果。从依法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关系看,在依法治国已经写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后,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必须随之转变。无论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如果没有执政党的依宪执政,任何意义上的法治都难以实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中,执政党依宪执政具有特别的意义。“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意味着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权中居于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治国主张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将其贯彻于国家事务管理的活动中。同时,无论是党对国家的领导,还是党对国家政权的执掌,其活动都是在国家政权体制内进行的,它们既不能置身于宪法与法律之外,也不能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而只能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之内活动。依宪执政既是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 。强调依法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有机统一,有助于确保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更好完成党所肩负的法治建设任务。


十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


纵观历史长河,历朝历代更迭不断,兴衰荣辱此起彼伏。我们党长期执政、全面领导,只有始终保持肌体健康,才能有效应对风险挑战,才能避免陷入兴亡周期律的泥潭。对此,党组织自身和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都要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既要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又要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做好覆盖这两个方面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既要体现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要体现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对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2016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制定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进一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


通过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破解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监督的历史性课题,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我们党必定能够跳出“历史周期率”,带领全国人民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十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强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而言。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汇报时多次强调,司法工作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也必须寓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确认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就是要避免司法权运行受到不当干扰,就是要通过维护法制统一来保障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对此,人民法院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地坚持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原则,切实做到把自己摆进去,紧紧围绕大局履职尽责,决不能脱离大局搞业务。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追求,是我们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服务和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途径。如果社会公平正义长期遭受践踏,则各类不稳定因素就会不断升温发酵,并在突破临界点后全面爆发,彼时社会大局不稳,党和国家的其他各方面重点工作亦将难以推进。司法公正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则构成人民法院立足自身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结合点和着力点。因此,人民法院要在更高站位上认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重要抓手,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十四、从国情出发的问题导向和实现制度现代化的目标导向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研究和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一个国家的法治国情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这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取向。” 当代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领域也带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法治建设领域表现为人民对法治日益增长的需求与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作为法治后发国家,起步晚、底子薄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化解法治建设领域的基本矛盾,就是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法治”的有效供给。在这一过程中,要切实树立整体意识,积极克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狭隘思维,以制度现代化为目标导向,通过制度现代化促进实现法治现代化。


所谓制度现代化,通俗而言即是指不断增强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有机性等,使制度顺应乃至引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步伐。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制度现代化。在法治建设领域实现制度现代化,要在立足我国国情、瞄准具体问题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构建具备体系性和互补性的制度群,通过一项项制度解决一个个问题,在逐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达至良法善治。


十五、适用本土资源和适用境外资源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一重要论述明确告诉我们,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适用本土资源和适用境外资源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


中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不曾中断历史的法治文化的文明古国,有着长期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经验。中国古代的法治文化,其凝练的理论、制度和经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这一法系虽然在近代西方法律文明的进攻之下迅速解体,但其内涵的诸多优秀元素有着重大的思想价值和高度的法律智慧。另一方面,自1840年始,我国在近一百余年“血与泪”之中创建的以西方法治为基础的近现代法律体系,同样也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我们不能否定或者虚无古代历史一样,我们也不能否定和虚无这一百余年中国所建立的近现代法治基础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有效立足本土资源,积极吸收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汲取近代法律体系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在传承既往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未来。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 因此,在用足用好本土资源的基础上,还应广泛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特别是对于那些反映国家治理、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一般规律的域外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更应积极主动的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与世界法治文明的一般准则和通行规则接轨沟通。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境外法治资源相关环境、背景、脉络等方面的研究,全面评估其与我国国情的适合性程度,防止断章取义、盲目引进造成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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