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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周叶中教授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湖北日报》上刊发对此次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的看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12 15:46:00  浏览:

3月1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中心师生通过集中观看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关注修宪动态,并表达自己的心声。中心主任周叶中教授第一时间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湖北日报》上发表了对此次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的看法。



捍卫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体现了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时代主题,有利于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宪法与时俱进的精神,获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宪法权威和宪法尊严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获得进一步维护和增强。 

宪法的科学规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捍卫宪法尊严的前提。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规范的科学性对于国家和公民至关重要,是宪法有效运行的前提,也是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本次修宪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筑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思想基础。同时,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实践中形成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写入宪法,夯实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通过修宪,我国宪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进一步提升,为维护宪法权威和捍卫宪法尊严奠定了前提。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捍卫宪法尊严,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让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发挥实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同时,要加强宪法监督制度建设,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备案审查体制机制,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维护宪法尊严,就是要保证宪法在法定轨道上执行、使用和遵守。宪法修改,及时体现党的政策主张,反映人民期盼,让宪法保持旺盛生命力,也是维护宪法尊严的生动体现。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定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里程碑。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3月12日第11版



体现了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变革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载入国家根本法,为更好彰显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领导核心、更好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一是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不仅顺应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是我国宪法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从党的指导思想向国家意志的转化,切实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有利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指导作用。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有利于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立稳定而坚强的领导核心。同时,通过完善国家主席任期任职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以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成就。

二是彰显了加强党的领导的时代要求。宪法修正案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关联,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具有历史与现实必然性。“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入宪,是从规范层面对宪法序言部分内容的呼应。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提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并以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展望未来发展。宪法修正案在总纲部分充实党的领导的表述,与序言部分形成相互照应的逻辑链条,更加鲜明地凸显党的领导在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入宪,是遵循历史逻辑的必然结果,不仅是对既有事实上升为国家制度的过程,而且有利于汇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入宪,是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对党的领导地位予以确证,从而有力地鞭策与激励我们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强化“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

三是回应了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变革。除了在宏观层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外,此次修宪的重要内容还在于,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关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部署作出回应。第一,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载入宪法,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精华,彰显了我们党在国家建设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第二,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地方立法权等国家法制建设最新成果写入宪法,为新时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根本行动指南。与此同时,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第三,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国家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等公权力在宪制框架下有序运行,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来源:《光明日报》2018年3月12日第7版



推进依宪治国 得民心顺民意


3月1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全省干部群众纷纷表示,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体现,我们坚决拥护、完全支持。

宪法学研究知名专家、武汉大学副校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叶中认为,此次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为更好彰显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领导核心,更好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实践,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来源:《湖北日报》2018年3月12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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