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新时代党内法规的建设与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祝捷教授,办公室主任伍华军副教授,中心助理研究员苏绍龙、庞远福、莫广明受邀参会。
以下为祝捷教授、伍华军副教授参会发言摘编:
铸就党规之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祝 捷
文章已经在论文集里面了,我这里就不一一地念了。这里我给各位专家简要介绍一下写这个文章的初衷。实际上,这个文章整个的框架是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个宏大命题里的一个部分。所以,我也是借此机会来提一些观点。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看起来像是一个意识形态性非常强的问题,但是我感觉在党内法规研究里面,必须要把这个问题考虑进去。
在中国法学会的党内法规中心成立的会议上,我也做了一个发言,这个发言提出了党内法规研究的五个结合,其中第一个就是党内法规研究的一种跨学科的结合,就是党内法规必须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我们所有的领域都会去讲所谓的跨学科研究,但是我想党内法规的跨学科研究可能是一种真正的跨学科,因为党内法规是一个党建的产物,并不独为一个法治逻辑的产物,所以说党建是党内法规的根本所在。
我们党建工作一直在做,而且可以说做的非常好,但是党建现在有一个转型,像党的十九大报告里面所提出的:要强调五大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也就是说,五大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并不是一个层面的关系(政治、组织、作风、思想、纪律),我们现在很多学者提六大建设,我个人理解这个提法并不准确,我个人更愿意把它称之为5+1建设,就是五个建设之外加上一个贯穿其中的制度建设。所以,党建的问题是决定党内法规的根本,而规范的技术问题、表述问题,就是我们看到的以条文形式所呈现出来的党内法规,我想它是整个党内法规的一个骨架和支撑。我们的研究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或者是一种倾向,应该来说从一个学科的发展来说,不能太早的谈方法论问题,曾经有一位教授讲过这么一句话:当一个学科开始研究方法论的时候,往往意味着这个学科开始衰亡,因为这个学科没有问题了,只能去研究方法论了。党内法规刚刚处于一个新兴学科,我们现在过早的讨论方法论可能不太合适,但是我这里仍然要提一下,在党内法规研究方法论这一块,我个人理解可能这个倾向有一点问题,就是把党内法规简单的理解为党内法,把法学领域已经研究非常成熟的方法,特别是像一些评估、条文技术的表述,简单的、机械的套用到党内法规上来,这种研究的倾向还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同质化、混合化的研究,我感觉对党内法规党建的根本理解可能还是有一些偏差的。
所以,为什么在这个文章里面,或者说依托这个项目,要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魂”这个标题,当时在选择这个标题的时候,其实也有很多思考,自己也进行了很多次反复的斟酌。我认为大概有三个方面可以关注:
一、党内政治文化
党内政治文化,这一块是十九大一个很大的亮点(党建),党内首次提出了公道正派、忠诚老实等十六个字的党内政治文化,这个党内政治文化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建中的集中体现。我们谈党的自身建设,我们党的自身建设很多是思想性的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当然也有,但是很多是思想和作风上的,这些东西过去实际上在我们看来是道德范畴,或者是一种信念范畴、意识形态范畴,而且现在要把它变成一种规则范畴,要用规则把这样一些东西表现出来,怎么去表现?所以,核心价值观在党内法规中的融入变得非常重要。
二、党内法规自身特点
党内法规自身的特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不太一样的地方。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十八届六中全会上讲准则和条例的时候,专门有一段有关准则讲话,他解释为什么准则要写成那个样子,因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同志提出把准则写成条文,但是后来还是以自然段的形式来呈现的。他讲了几点理由,其中有一点非常引人关注:我们在党内生活里面,有些问题还要讲讲道理,如果是讲道理的话,仅仅用这种条文的形式就没有办法包容了,所以还是引用1981年准则用自然段的形式来表述。所以,我们看一看这个准则,这次作为党内法规体系里面仅次于党章的一部分,它的意识形态性非常强,政治性非常强,这种意识形态和政策性,实际上比规范性的特点更加明显,而这个里面如果没有一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魂魄支撑的话,整个逻辑链是串不起来的。
三、党内法规的制度安排和技术
党内法规的一种制度安排和技术,2017年我参加了好几个中央党内法规的起草和论证工作,我感觉党内法规的立规和国家立法的区别非常大,基本上不是一回事。对于政策的把握,对于党建问题的理解,可以说我们在进行立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所以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党言党语的表述,并不是一种规范性的表述,而更多的是怎么样把这种政策性的语言用规范性的方法来呈现出来,这个是我们立规的要求,比法律严格得多。
由于这样一些原因,我的一种观点就是,在我们的党内法规里面,它可能需要一个能够贯穿其中的灵魂与主线,而这个灵魂与主线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央也出了文件,就是要融入法治建设,我们的法治建设和西方法治建设的一个很大的区别:我们的法治体系讲五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所以,党内法规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治建设,必然涉及到对于党内法规的融入,所以这实际上也完成了一个逻辑的闭环。而我们党在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时候,依据党内法规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并不只是看到制度的作用,也非常注意主观世界的改造,我觉得这个可能是党建这一块和法学的一个很大的区别,法学是不看“我”的,只看“我”的行为,而党建既要看“我”的行为,也要看“我”,而从根本上来解决“我”的问题,从而引导“我”的行为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法学和党建一个很大的认识区别,而这种认识上的区别,过去分学科研究时当然是各做各的,现在要融合到党内法规里面来了,这种融合的切入口就是党内法规,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问题。
总书记讲了“三不”,一开始“三不”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后来把“三不”改成了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我想这个不想腐就是一个主观世界的改造问题,这就不仅仅是我们说法律起的外部作用了,我想这一点也是我们当时来思考这个课题的出发点、初衷,当然只是一个开始,至于怎么融入,融入到哪些部分里面去,创新机制是什么样子,我想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去做,也希望各位专家多指点、多关注。
我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各位!
论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
伍华军
首先,祝贺中国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的成立,这将为我们党内法规研究贡献重要的研究力量。我所提交的会议论文“论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收录在论文集的第11页,因此,我不再就论文的整体框架与主要内容做全面的梳理和阐释。借此机会,我想探讨一下上午在自由讨论的时候,几个专家学者所提到的一些重要问题。这就是,什么是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作用是什么?在整个国家立法体系中,党内法规又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去定位?这几个核心问题,其实关涉整个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最为核心、最为基础的范畴。这个范畴,就像我们每次在进一个单位的时候,保安都会追问我们三个终极哲学问题:第一,你是谁?第二,你从哪儿来?第三,你到哪儿去?我们在回应这些问题的时候,实际上就在进行一个学科或一个研究对象的基础理论建构,去界定和厘清其基础理论范畴。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大家有个基本的共识,即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应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以这一精神为指引,党内法规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一个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的研究广度、高度、深度均显得严重不足,党内法规学理探究明显滞后。因此,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成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保障。基本范畴,是对某一理论大厦中的基本对象及其本质、关系进行高度抽象与概括的基本概念。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首要的是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研究。这也是我选择这一论文主题的重要原因。
什么是党内法规呢?在学术界,大家也都形成一个共识:党内法规的概念,是从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10月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上讲话中所提出来的。但是他当时提这个概念的时候,其实用的并不是党内法规的表述。鉴于张国焘分裂党中央事件和王明在长江局工作期间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毛泽东强调了党的纪律的“强制性”和“自觉性”,在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提出“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作为党的法纪之一部分”。因此,毛泽东在口头报告的表述中是使用“党规”和“党的法纪”的概念,并且把党规作为党的法纪的一部分。最重要的纪律,关键的落脚点是全党服从中央。新中国成立后,在编辑出版《毛泽东选集》的时候,毛泽东亲自主持编辑第一版,并将口头表述的“党规”的概念规范修改为“党内法规”的概念。到2006年,也就是十六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胡锦涛同志第一次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概念。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们才把视角转向了党内法规研究领域,相关研究才如雨后春笋般勃发。但是说实话,学界对党内法规仍然存在真命题还是伪命题的争论,尤其是在法学界,对于它是不是一个学理性的概念,是不是“法”的一个范畴,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从党内法规概念产生的脉络,我们可以看出来,其实党内法规的基础与核心就是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的十八大之后,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三转”,即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通过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在这一进程中,提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样的论断。把这些具体的视角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党内法规产生的源头,或者说党内法规的内涵,它原来究竟指的是什么?其实与我们党的纪律紧密相关,就是从党的纪律体系中间所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
站在这样的一个视角认识党内法规,就会发现它不同于国家立法的独特特点,即党内法规其实是以党史党建中的党纪为内涵,法规形式是它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从这样的一种视角入手的话,我们需要去思考一个问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是一样的,那独立探讨党内法规理论体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国家法律的一套逻辑体系和理论体系,就完全可以直接照搬。但是,党内法规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它是以纪律为基础,或者是以纪律为前提,来寻求一种表达话语和表现形式的转换,也就是将纪律这种政治话语转化为法规这种法治话语。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依法执政由两个方面组成,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因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有机统一于“法”的范畴之中。
我们的出发点,就是要通过党内法规这样一种制度化的话语建构,去寻求我们在治党、管党中怎么样把制度这一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局性的问题解决了。因此,党内法规的理论体系,就会有和我们国家立法所不同的内涵。基于这样的考虑,我想探寻今天论文中的四个方面:
第一,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是党内法规基本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因为它们不仅涉及党内法规理论体系的构成,也直接涉及党内法规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是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中最基本的一对关系,反映了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起点和终点。也就是说,怎么样通过把原来那种政策化、主观性非常强的一套纪律性话语,逐渐实现向法治范畴或者说制度逻辑中转化。
第二,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既要从事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的执政活动,又要从事非执政意义上的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工作。党的领导与执政在价值目标上相同, 从而有本质上的共同性,但在活动内容、活动方式上有许多区别。领导与执政,成为党的建设的基本问题,也成为党内法规基本范畴体系的核心内容。党内法规的内容主要是要解决领导和执政问题,领导是基础,我们现在这种领导,按照党的十九大中间所阐释的体系,从政治建设开始,组织、作风、思想、纪律,然后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解决好自己的领导以后,才能够真正去解决我们党怎么样进入国家权力体系,实现治国理政的问题。
第三,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宪法赋予国家机构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原则,而民主集中制同样也是我们执政党的组织活动的重要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党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与集中也成为党内法规基本范畴体系的核心机制。
第四,马克思曾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的是法的一对基本范畴,它们之间的统一关系亦延伸至党内法规领域,是党内法规基本范畴体系中的主要制度。但有所不同的是,国家法律更强调权利,而党内法规更强调义务。党内法规既然是一个制度体系,制度的核心范畴是要解决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但是党内法规作为纪律,我们说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并不是说这套纪律体系从效力上高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但是,至少它对于整个先锋队组织成员的要求和约束,一定是强调义务优先,这个和我们在法学里面探讨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还是有所不同的。
我想这是我对这一主题的简要看法。我感觉在自由讨论阶段,大家思想碰撞的火花会更多一点,我也为后面的自由谈论节约一点时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