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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学院党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7 15:26:40  浏览:

法学院全体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激励广大研究生潜心科研、勇于创新、追求卓越,同时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23]24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武大研工字[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法学院党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学院党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与名额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博士生指标4个(其中法学院3个,边海、国问、党规三家单位1个);硕士生指标13个(其中法学院11个,边海、国问、党规三家单位2个)。


三、评审对象

法学院、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问题研究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 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符合法学院党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细则,且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界定时间为:2022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五、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由学生个人自主申报、法学院党委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9月26日—10月7日,学生自评。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具体填表说明见附件6)、《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申请表》(见附件2)和《法学院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评表》(见附件11)、《成果原件清单》(见附件12)连同所有证明成果原件及成绩单,于2023年10月7日12:00前提交材料:法学院研究生提交至法学院230办公室陈老师处;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生提交至边海院大楼200办公室韩老师处;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生提交至珞珈山十八栋第四栋别墅202办公室袁老师处,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申请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申请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henpanpan@whu.edu.cn, 邮件名称注明“**同学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

(自评表得分计算请参照附件7:中共武汉大学法学院委员会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2、10月8日—10月11日,审核申请材料,公布答辩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有效申报材料,依据经核定的《自评表》得分,计算初评成绩。结合法科各专业、法律硕士及新生等综合情况按照评奖指标数的120%确定参加答辩名单,在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公布。

经院系批准因公出国(出境)交流或留学的同学,如无法参加现场答辩,需提前申请,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是否可远程答辩。

3、答辩时间10月12日。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由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就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情况公开答辩,由评审委员会对每位答辩者评分。

总得分=初评成绩×80%+答辩成绩×20%。

其中,初评成绩以累计得分最高分为标准,折算成标准分80分,计算出换算比例;再用此换算比例计算其他同学得分,并计入总得分。

4、差额公示初评获奖名单。

按照申请人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差额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在法学院研究生工作网及相关培养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后,评审委员会向学校报送初评获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获奖名单。


六、几点说明

1、科研成果及获奖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原则上C刊及三大检索学术论文收录及分区情况均要求提供图书馆检索报告;已见刊但暂未被数据库收录的论文,需提供图书馆出具的期刊收录证明。

2、研究生科研成果应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视为本人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2023级研究生不要求)。

3、学生与校内本专业研究领域内课程/项目导师合作的非本人导师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可参照上述第2条对应加分,但需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认定。

4、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所提交科研成果应与法学专业相关。

6、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7、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同一学年度可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但不得以同一成果获评两项及以上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研究生使用本人不同的学术成果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奖金和荣誉可以兼得。

8、同一成果跨年度转载,仅可用于获评一项专项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

9、学生参与国家级、省部级、校/市级科研项目,依据结项证书署名顺序,认可到第3作者(不含导师)。

10、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竞赛等同于II类学科竞赛。

11、学科竞赛存在国内赛、区域赛及国际赛时,同学校职能部门保持一致,以赛事的终极等级为准认定。

七、本细则由法学院党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细则予以修订和完善。


                                                                                                                          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通知原文及附件下载:https://golaw.whu.edu.cn/info/1010/89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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