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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陈若琪:关于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的几点思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9 16:36:19  浏览:

【 作者 】周叶中,武汉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若琪,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 来源】文章刊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21年第1辑

【内容简介】根据“交叉学科”的制度发展,结合理论体系、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独立性要素,党内法规学具有“新兴交叉的独立一级学科”之学科定位,展现出本质上“姓党”,功能上“治党”,内容上是党建,形式上是法规,实践经验领先于理论研究等学科特点。党内法规学的理论研究主要覆盖党内法规制度基础理论、党内法规制度发展史、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需妥善处理学术与政治、基础与应用的关系,形成独具一格的跨学科研究方法。


学科建设程度与理论研究深度是评价党内法规学发展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党中央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空前重视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不断发展。遗憾的是学术界对党内法规学科定位的基础性问题思考还不够深入讨论也不够充分大多聚焦于学科建设的途径和方式集中于党内法规学的学科价值、人才培养等问题[1]很少涉足作为学科建构基础的学科定位及理论研究方法且尚处于众说纷纭、各自为政的研究阶段难以形成推动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合力。究其原因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存在时间维度的割裂导致学科建设出现聚合力、生命力不足的阶段性发展特征。历史地看尽管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贯穿于中国共产党发展始终但党的十八大后才出现以学理性思维对党内法规进行系统分析、理性审视的现象。近三年来在学术成果日益丰富、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的大环境下党内法规应被作为一个独立学科来进行建设的声音不断出现。这表明党内法规从开展立规活动到构建制度框架从开展理论研究到推动学科体系建设在时间维度上存在较大落差党内法规学的学科体系建设相较于党内法规实践进程落后多年造成党内法规学出现理论严重落后于实践的现象。

推动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合理开展党内法规学理论研究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升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能力的基础性工程对推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日臻完善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尚处于初探阶段因此若要厘清其中诸多方面的关系需要以学科定位为逻辑起点明确学科特点、遵守学科要求对党内法规学的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等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

一、党内法规学应定位为新兴交叉一级学科

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建设离不开对党内法规学学科定位的讨论。只有对党内法规学进行锚定航向的定位党内法规学才有精神上的主心骨、理论上的定盘星、行动上的指南针。根据我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分类在“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中均未设置党内法规学科学科定位成为推进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亟须解决的前提性、根本性问题。

党内法规学学科定位现有观点之评述

事实上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已就党内法规的学科定位进行过一些讨论。

法学学者普遍认为可依托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将其纳入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独立的党内法规学二级学科。[2]但由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研究对象、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对党内法规的实质特征把握不准确、认识不到位而直接将其纳入法学一级学科类别下那么在范畴界定、界限把握、基础原理运用、制度具体推演等方面都会产生“持方枘欲内圆凿”的尴尬局面因此将党内法规学纳入法学学科存在一定的理论障碍。

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研究被赋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属性与特征应当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的下属学科。[3]虽然基于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和政治属性将党内法规学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有一定道理但从学科构建情况看政党问题仅仅只是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框架中的“冰山一角”如此设定恐会限制了党内法规学学科的健康长远发展。

政治学专业的部分学者提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应定位于“法学”门类中“政治学”一级学科下可将其直接作为二级学科或采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这一更具包容性的概念作为学科名称。[4]但如果从政权运行过程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组织主体其内涵和外延均被“国家政权”这一概念所吸收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内部规范难以凸显其在管党治党、执政兴国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将党内法规学纳入政治学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客观来说这些观点均认可党内法规学的独立性为探析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建设及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路径但却普遍存在对党内法规的本质特征把握不够准确、学科定位受学科背景限制、文章论证思路趋于一致的短板因而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事实上“党规制度是治党、法治、政治三者的交集党规理论研究横跨党建学、法学、政治学3个学科很难将党规制度现象纳入其中任何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5]在对党内法规学进行学科定位时应当跳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以及法学等一级学科下设立党内法规二级学科的思维框架把握党内法规学独有的学科特点和研究对象重新认识其在整个学科体系中的位置。

党内法规学学科定位应有范式之确立

党内法规学是运用党内法规服务于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重要载体。从国家治理的维度重新看待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对我们党更好履行执政兴国的历史使命有积极作用。从“学科目录”和“学术属性”两个层面来看党内法规学应当是一门新兴交叉的独立一级学科。

1.从学科目录的设置来看党内法规学属于新兴交叉学科

新兴交叉学科的本质是以多个传统学科为基础以跨学科研究为起点不同传统学科间经过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相得益彰而逐渐兴起的独立学科。一个全新的新兴交叉学科的萌生和发展离不开现实发展的需要和相关政策的支持。

从现实发展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学在研究领域上横跨了马克思主义原理、法学、政治学等三大学科集成了法学、政治学等多种学科话语体系统合了历史梳理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研究方向”或“二级学科”的学科定位无法凸显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兴国中的重要作用难以突破学科间的话语体系壁垒以至于在学科交叉领域存在盲点。与此同时世界科学技术在不断分化的同时也走上高度综合的道路[6]一系列复杂的重大问题需要多学科、跨领域的科技人员协作攻关。面对当今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益活跃、主流和非主流同时并存、社会思潮纷纭激荡的新形势面对全面从严治党进入重要阶段、党面临的风险和考验集中显现的新局面[7]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以综合性的视角审视问题以复合型的思维分析问题以协同性的方式跨学科解决问题。但现阶段党内法规学者大多受制于自身学科背景在审视、分析和解决问题时习惯于运用“单科独进”的分析范式这就难以提出综合性、复合型的解决方案。因此要突破由单一学科背景造成的理论障碍和现实“瓶颈”就必须以多学科交叉、跨学科协同为基本遵循催生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党内法规学的兴起和发展。

从相关政策来看国家对新兴学科的支持能直接带来资源的配置从而为学科建设提供资金、人才等现实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点”。[8]这不但为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而且为新兴交叉学科建设提供了战略机遇。尽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通知》要求部分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一些培养单位也开始围绕党内法规研究生培养工作展开有益探索[9]但从实际运行看效果并不理想。日前召开的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新增“交叉学科”作为新的学科门类“交叉学科”正式成为我国第十四个学科门类。这将从实质上推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能有效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综合性与学科专业单一性之间的矛盾为进一步推动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党内法规学建设提供了制度遵循。概言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10]的总要求结合党内法规持续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日益增多的理论成果以我国学科门类的设置为建构基础将党内法规学作为新兴交叉学科进行构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从学术属性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学属于独立一级学科

学科独立是党内法规学成为一门独立一级学科的前提。理论上党内法规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独特的学科价值和专门的研究方法因而具备成为独立学科的学科基础。[11]实践上党内法规学在机构建设、研究队伍、学术会议、课题项目、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均取得一定基础性成果。可以说党内法规学正通过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的发展不断实现学科独立之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12]

目前将党内法规作为“研究方向”的做法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采取的试验性手段建成独立的一级学科才是党内法规学学科发展的目标。一方面党内法规学研究对象的独立性决定了党内法规学应成为独立一级学科不应成为现有一级学科的下属二级学科。“法学二级学科论”是既有关于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学术观点中看似最具说服力的一种论述。此种观点的核心是将党内法规视为一种能为传统法学理论所诠释和包容的法现象并将党内法规纳入传统国家法律理论体系之中。事实上党内法规的生成逻辑、运行逻辑、发展逻辑都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法存在巨大差异。如上文所述党内法规学的研究对象无法被任何一门已有学科所全面涵盖因此在进行学科定位时需要改变以往在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一级学科下为党内法规学寻找二级学科定位的思维方式。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学满足独立一级学科的设立标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明确规定一级学科是指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党内法规和党内法规现象作为党内法规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色”所在。不仅在意志体现、价值目标、作用范围等方面与国家法律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在客观上已经形成数量庞大、系统完备的规范体系。这为进一步建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提供了规范基础。此外一些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建立对开展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进行了有益探索以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党内法规历史发展研究、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研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比较党内法规研究等研究方向为主干的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体系已基本形成。可以说作为独立一级学科的党内法规学应有的实质条件已基本满足。

从发展的眼光看二级学科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实现路径。党内法规学的发展需要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二级学科支撑。在党内法规学的一级学科下可以逐步发展起党章学、党内立规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学、党内法规历史学等二级学科从而构建起一套形式完整、内部相互支撑的党内法规学科体系。

综上党内法规学由于其研究对象无法被其他学科所承载因而将其定位为“独立学科”由于其研究范围无法被任何一个二级学科所完全覆盖因而将其定位为“一级学科”由于其本质表现出多学科、跨学科特点因而将其定位为“新兴交叉学科”。概言之党内法规学应属于“新兴交叉的独立一级学科”。

二、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特点

厘清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特点有助于我们把握党内法规学这门新兴交叉学科的本质属性。除上文所述的“学科交叉”外党内法规学还有如下几个特点。

党内法规学的本质首先体现为“姓党”

科学之所以为科学就在于它们各自有自己明确的原则和任务。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及党内法规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国共产党实现执政兴国使命为己任党内法规学姓什么作为一个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的原则性问题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准确明晰的回应。

首先党内法规学“姓党”的理论基础在于一以贯之地坚持党内法规“姓党”的基本原则。党内法规是因党而立、因党而兴、因党而强的中国特色法治现象其既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管党治党的基本依据。[13]政治性作为党内法规与生俱来的红色基因是贯穿于党内法规建设的政治红线和内在魂魄也是融入党内法规执行之中的鲜明旗帜。党内法规学是以党内法规及党内法规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但此处所指的党内法规不包含国内其他政党及西方政党的党内法规仅仅指代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由此党内法规“姓党”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党内法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的明确指向而且是指引党内法规学建立和发展的方向指南。

其次党内法规学“姓党”的现实基础在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发展必须扎根于中国实践。党内法规学的出现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基于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趋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具有极强的实践导向和问题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14]这意味着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完善需要杜绝将西方政党同中国共产党进行简单比较、简单对照等生搬硬套的类比做法因为“这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15]“我们中国人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头脑进行思考并决定什么东西能在我们自己的土壤里生长起来。”[16]易言之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需要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只有对中国共产党自身性质和本质特征进行准确理解和清晰把握才能有效杜绝刻舟求剑、照猫画虎、生搬硬套、依样画葫芦等无济于事的做法只有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17]

党内法规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治党”

学科的实用性由其研究对象的价值所决定并通过学科功能的发挥来体现。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重要方式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制度保障。因此党内法规学是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为研究对象以服务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优化“治党”方式手段为根本目标的学科。

从研究对象来看党内法规学的实用性取决于党内法规的内涵和作用。根据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18]党内法规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涵盖规范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得以全方位推进为党内法规更好发挥“管党治党”作用提供了可靠制度保障。一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围绕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明确要求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等方面实现全覆盖。另一方面以规划、制定、备案、清理为一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链条已经形成环环相扣同向发力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在各个环节实现全覆盖。[19]整体来看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序展开广度到边、深度到底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成。

从服务对象来看党内法规学以加强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为服务对象。截至2019年年底中国共产党有党员9191.4万人党的基层组织468.1万个[20]对这样一个名副其实的大党来说如果没有严格的党内法规对其内部进行规范和管理其内部将如同一盘散沙。“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以更严的党规党纪来要求、约束自身才能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21]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始终保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人民性就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党内法规的核心功能就是发挥党的内部约束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优势。党的建设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就需要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易言之加强党的建设是党内法规学的直接服务对象在功能上能推动党的建设取得整体性效应从而使党的建设落到实处。

党内法规学的研究对象“内容上是党建形式上是法规”

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法规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维度对其特征进行概括。从内容维度而言党内法规以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为核心以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主线从形式维度而言党内法规以法规为外在表现形式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提供“硬”约束。

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党章为根本覆盖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以及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贯穿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斗争各个方面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依托。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作为一种以“法规”为外在表现形式的治理规范体系是我国除国家法律以外最重要的法治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执政治国要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力图用一种规范主义的方法来建构党的内部行为规则”[22]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本质属性来说党内法规的“法”属性是运用法理思维对党内法规性质进行判断的必然结果表明其本质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实施的、会产生约束效果的、有关其自身建设的规范具有法律性、规范性、权威性与严肃性。[23]从形式特征来说党内法规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领域的具体应用其外观表现出组织性、规范性、逻辑性等“法”的典型特征。党内法规的“法”字所体现出来的制度属性应成为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过程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内涵。[24]易言之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外在表现形式是法规制度。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程度是评价政党发展水平与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党内法规学在形式上属于法规意味着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将成为党内法规学的重要研究对象。2017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依托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党内法规学的构建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实现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机统一推进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在理论层面党内法规学将以问题意识和实践需求为导向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内在的方向指引和理论遵循在实践层面党内法规学从“法”属性的特征出发为进一步完善和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外在形式保障。

虽然党内法规学具有“法”的部分特征但并不代表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可以直接移植到党内法规领域。对党内法规学领域的问题进行剖析、研究时必须紧紧把握党内法规学作为交叉学科的特点锁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为党内法规实质内容的定位考虑法规制度作为党内法规的外在形式运用系统思维统合多方面要求从而找准正确的分析进路。

党内法规学的理论滞后于实践

实践总是比理论更加具有活力并因而促使理论不断丰富与创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快速发展和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滞后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当前我国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过程中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实际上党内法规在“建章立制”方面已经取得较高水平的构建和发展到建党100周年时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得以构建。但由于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并仍处于低水平阶段且内容主要以党内法规的解读为主停留于法规文本层面甚至是脱离文本抽象地谈论党内法规理论。截至目前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整体来看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对党规党纪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均需系统研究”。[25]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伟大工程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党内法规建设的持续推进需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保障和支持而党内法规建设实践也将为党内法规理论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具体说来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需要将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结合起来。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中央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安排研究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如何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如何构建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解决党内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如何构建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机制从而以理论引领实践以理论支撑实践实现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良性互动。

三、党内法规学理论研究的几个环节

理论研究是学科建设的核心任务。蓬勃发展的党内法规建设实践、建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都离不开党内法规理论的支撑。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已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亟须从理论上进行阐释和研究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虽然已取得快速发展但总体来看理论研究的深度广度还是滞后于实践进展。因此通过推动建立独立的党内法规学进而深入开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紧迫而以下几个环节应予特别关注。

党内法规学的研究领域

研究领域体现一门学科所涵盖的场域范围决定不同学科之间的关系。党内法规学作为交叉学科是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一级学科跨越学科边界的整合性学科因此在对研究领域进行划定和厘清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事实上部分交叉学科会随着发展壮大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而有的学科则可能一直处于“边缘”研究的境地。[26]对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党内法规学的研究领域予以明确在理论上回答清楚“党内法规学研究什么”在实践上有利于突破目前党内法规不同领域各自为政难以形成整体优势缺少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现实困境。按照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成和党内法规理论体系构成的不同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回应。

一方面党内法规学的研究领域可以依照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的基本构成进行划分。具体为围绕党章这一全党的根本遵循在党章之下划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其中党的组织法规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党的领导法规全面规范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全面规范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等党的建设事业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全面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四大板块以“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为原则形成主体、行为、监督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结构为整体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严谨、科学、有序的顶层制度设计。[27]这一分类方式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框架结构相吻合便于推动党内法规理论成果向党内法规实践转化。

另一方面可以从党内法规理论体系构成的角度将党内法规学的研究领域划分为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党内法规制度史、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的监督和保障四大部分。首先党内法规基础理论作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积基树本的重要领域从根本上决定着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深度因此要加大对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全面铺开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为党内法规学其他领域的研究做好理论铺垫其次党内法规制度史通过对党内法规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总结和提炼能够为党内法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历史经验和现实遵循再次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主要通过对立规程序、立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实施基本环节、实施具体机制等问题进行精细化考量从制度制定角度审视未来从制度实施角度反思过去紧盯“制定”“实施”两个关键环节展开相关理论研究最后党内法规的监督保障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分支以“有权必有责、有责须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为发展目标以“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够规范行使”为根本出发点其理论与实践价值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体系化视角对党内法规学研究领域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划分对实现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高水平、全覆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以上两种对党内法规学研究领域的划分方式均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但从研究领域内部逻辑关系角度来看第二种以党内法规理论体系构成为视角的划分方式更加合理。因此可以将党内法规学的研究领域划分为党内法规基础理论、党内法规制度史、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的监督和保障四大部分。

党内法规学的研究要求

开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有两组范畴之间的关系必须予以妥善处理。

第一要处理好学术与政治的关系将政治正确建立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区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不要把一般的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也不要把政治问题当作一般的学术问题既反对打着学术研究旗号从事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宪法法律的假学术行为也反对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混淆起来、用解决政治问题的办法对待学术问题的简单化做法。”[28]具体到党内法规学这一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学科理论研究中应当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妥善处理学术与政治的关系。从学科建设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学术独立是其中起决定性、基础性作用的关键部分。但如果仅仅从“学术独立”的字面上机械地理解则会使其成为一种虚假的政治想象。因此我们要警惕那些打着“学术独立”旗号实则要“去政治化”的做法。[29]而要处理好政治与学术的关系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政治”。现代语境下的讲政治早已不同于以往单纯的“贴标签”而是要在充分认识“民心是最大的政治”[30]基础上把人民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始终为人民的利益贡献自己的一切这是讲政治的最高表现。我们要坚决杜绝将讲政治等同于过去搞阶级斗争的机械僵化的理解方式严防任何形式的“低级红”“高级黑”并将政治正确建立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学术研究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如果偏离基本学术规律或不遵循规律仅进行单纯的政治宣讲那不仅丧失了学术应有的能力而且对党和国家来说只会有害而无利。因此坚持讲政治与讲学术的有机统一就是要始终做对国家对人民有意义的事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学术最大的效能。

第二要处理好基础与应用的关系在打牢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深化理论的应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3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党的建设、党的纪律等问题均进行过深入思考和论述是新时代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思想源泉体现着制度治党思想的真理之光。[32]但实际上党内法规学者们对此类经典文献的阅读严重不足。尽管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直接关于制度治党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容并不多且其行文风格会使初读者感到晦涩难懂因而大大消磨了党内法规学者的阅读积极性但其中包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将为我们回答为什么要进行制度治党、怎样进行制度治党等重大问题提供最为根本的理论基础。如果党内法规学者能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内化为个人知识体系的一部分那么不仅将拓宽研究者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而且为党内法规学的良性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智慧动力。与此同时党内法规学不仅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还是一个实践学科。也就是说一些实务方面的经验和情况会成为影响党内法规学发展的重要因素。概言之党内法规学不仅在学科背景和思维方式上要求研究者具备基础性知识体系还要求研究者不能仅停留在纸上谈兵层面而必须妥善处理好基础和应用的关系在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同时增强其实践指引力。

党内法规学的研究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方法是学科建设的成长基础。方法论的探索是突破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瓶颈”的关键要害。通过对党内法规学研究领域的界定和研究要求的明确我们认为党内法规学的研究方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阐述。从广义上来说党内法规学应以跨学科研究法为总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研究法是介于哲学方法和具体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认识工具和研究手段主要有研究方法的移植、渗透与融合三种形成机制[33]具有多种研究方法相互融合的特点。基于党内法规问题的跨学科性和复杂性以跨学科研究法作为宏观层面总的研究方法对具体方法的运用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从狭义上来说党内法规学的研究方法包含但不限于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法。广义上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狭义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狭义层面的研究方法则在理论研究过程中生动彰显了跨学科研究法的内涵。从具体操作层面看规范分析法主要以党内法规制度文本为研究对象力图探索党内法规的制度嬗变、适用标准以及基础理论的建构等方面实证分析法主要着眼于当前党内法规的实践经验及学科建设现实状况梳理出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规律性结论历史分析法主要以不同时期断代史、重点人物思想史和重点领域沿革史为研究对象梳理出中国共产党在依规治党、制度治党过程中产生的规律性经验和结论比较分析法主要围绕党内法规的内部纵横比较、党规国法比较、中外政党治理比较展开以揭示中国共产党党规之治的内在逻辑[34]系统分析法基于整体性视角通过一定顺序和逻辑分析探寻诸多要素之间精巧且系统的结合。[35]

四、结语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党内法规研究成果的不断涌现,学术共同体已形成若干党内法规重要议题的共识。 [36] 在此背景下,党内法规学逐渐从多学科共同研究或跨学科研究的问题域,走向一个形成中的新兴交叉学科。有学者曾断言:“一门称为党内法规学(或简称党规学、党法学)的学科的诞生是必然的,只是时间迟早、慢快问题,一切取决于相关研究人员和实务人员的热情、经验积累和认识成熟程度。” [37] 这表明,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建设进程和理论研究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内法规研究者的主观能动性。党内法规研究者需要立足中国国家治理的现实环境与实际需要,以经国济世之情怀,树立起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直面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略,以建设者心态审视现实,以建设者角色构建未来,为推动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建设和理论研究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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