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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应当如何发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9 16:34:00  浏览:

【 作者 】刘长秋,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温州大学、宜宾学院兼职教授。

【 来源】文章刊于《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21年第1辑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来,国内法学界便开始在马克思主义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大规模步入党内法规研究领域,并纷纷成立党内法规研究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成立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已经有不少于60家,而且依旧有很多高校、科研机构乃至党政实务部门正在筹备成立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乃至研究会。 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在数量上正在呈现爆发式增长。 这对于深入推进党内法规研究以及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而言,显然是大有裨益。 然而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日益增多无疑也带来了诸多较为现实的问题,机构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等问题正在初步显现,对党内法规研究机构自身的长远发展乃至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带来了挑战。 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如何健康发展的问题逐渐成为党内法规研究学术共同体必须要认真予以考虑的重要问题。

相较于其他学科而言,党内法规学是一门跨越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马克思主义,以及伦理学、管理学等在内的多个学科的新学科,属于新兴交叉学科。作为新兴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即比较具有活力,视野开阔,研究方法多样,不太拘于常规,能够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和见解,相比而言更能够推动学术创新。但是,其劣势也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其往往难以得到传统学科尤其是保守的传统法学的认同和接受。正因如此,相较于其他学科而言,党内法规学还只是一个小学科、边缘学科,其发展还比较受限,研究这一学科的学者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党内法规研究者必须在立足于打牢基础、练好内功、做好自己的基点之上,扎扎实实地推进该学科的发展,需要把党内法规研究作为一种有益于党和国家发展、有助于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事业。否则,党内法规学的发展就会很容易陷入内乱,就会缺乏后劲,难以持续发展,而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发展也就会受到抑制。但从目前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发展的实践推进来看,情况显然不容乐观。目前的确建立了大量党内法规研究机构,也发表或出版了不少成果,但仍存在机构重复建设、同质化、趋同化的现象,学科内的良性竞争机制还有待完善。这无论对于目前国内遍地开花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发展来说,还是对于党内法规学这样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来说,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发展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遵循科学的思路,谋求有序、长远、健康的发展。
首先,应当谋求联合发展。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以及党史上党内法规为党的高级领导人重视和强调的动因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存在并发展的目的在于确保党的决策之执行,确保党内能够一致行动,从而得以成为一个坚强的战斗堡垒,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归向在于统一行动,而忌讳令之不行、自以为是、各自为战。作为党内法规研究的主要主体,党内法规研究机构显然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过程中,注意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取长补短,联合共进。换言之,要强调党内法规研究学术共同体内部的联合与团结。为此,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法学会等部门与全国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进行沟通,多在业务上予以指导,在发展上给予关心,引导大家联合发展。在时机成熟时,应当建议成立全国性党内法规研究会,形成全国性的、相对较为稳固和团结的党内法规研究学术共同体,并推动党内法规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至少是独立的二级学科,以便于党内法规学的深入推进以及各个研究机构的持续发展。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党内法规研究会,而党内法规学也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这使得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往往缺少归属感和成就感,研究者往往不被法学同行所认同和理解。学科研究乃至机构建设的内趋力不足,更多地需要靠外因促动。这对于各个机构自身的发展乃至党内法规学这样一个学科的发展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其次,应当立足于特色发展。在目前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纷纷成立,但体制、机制仍不完善的背景下,各个研究机构应当坚持特色发展的理念,谋求错位竞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质量明显提高,执行力明显提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明显增强”。随着建党百年的临近,这一目标的实现已经近在咫尺。然而,对于党内法规研究来说,应当强化的研究却不会因为以上目标的实现而最终完结,相反,以上目标的实现只会进一步加重党内法规研究的任务。可以预见,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各方面,深入研究不同领域的党内法规,从而为管党治党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支持,势必会成为国内党内法规研究的重要使命。而这一使命的担当与实现显然不太可能依赖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党内法规研究机构,而是需要所有的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但很显然,群策群力、共同推进需要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以及研究机构的无序建设,需要根据不同研究机构的不同特点,明确各个机构不同的研究内容,尽可能使各个机构在抓好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错位研究、错位竞争。目前来看,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决策咨询等方面的发展特色有待进一步明确。为此,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如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以及将来可能成立的全国党内法规研究会等)加强指导,引导各个机构错位竞争,逐渐形成并强化自身的研究特色,规范各个机构的发展,使国内各机构协同共进。

最后,应当坚持机构内部各学科互补共进式建设。在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需要而且离不开法学工作者的贡献,甚至需要法学工作者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马克思主义研究、党史党建研究等非法学研究人员也必须在党内法规研究机构中充分发挥作用,不能够仅仅作为装饰或摆设。这一点,在法学研究者介入党内法规研究领域相对较晚,还难以全面把握甚至科学认识党内法规的背景下尤为重要。目前,很多党内法规研究的法学成果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之间仍存在不少理论隔阂,多学科联合发展面临一定困难。这对于推进我国党内法规研究机构自身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党内法规学这样一个学科的发展,甚至还可能会对我们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误导。从实践层面来看,多数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在成立时都会把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政治学研究、党史党建研究等研究方向的专家学者甚至是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和党建工作的专家作为机构的组成人员,很多机构甚至号称集合了本校或本研究机构法学院、马院、政治学院以及从事党建实务的专家学者,声势不可谓不大。然而,一个不容忽视且非常让人揪心和忧虑的现象却是,这些机构在披荆斩棘的成立和创建时期,通常能够看到多学科合作的身影,机构内部不同学科的研究人员能够相互取长补短,相互指正各自的研究成果,甚至也能够联合产出一些成果。而一旦到了机构发展期,机构有了一定规模、影响和资源之后,党内法规的研究则注意不能“偏科”,不能过于偏重甚至拘泥于法学的视角,要有政治学的底蕴以及党史党建方面的常识或其他学科的视野,取长补短、博采众长。笔者认为,目前党内法规研究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可能在于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联合和团结诸如政治学、伦理学、党史党建学等学科在内的其他学科的学者共同推进,也没有非常有效地去学习和借鉴这些学科的优秀研究成果。为此,笔者认为,党内法规研究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多学科互补共进的模式,多与其他关联学科的学者交流、切磋。在目前党内法规学作为一个新兴交叉学科还比较弱势,尚需要得到更多关注和支持的背景下,各学科的研究者应当注意相互支持、共同联合,使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在多学科研究人员的协同下健康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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