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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独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1 15:31:57  浏览:

内容提要:从理论上论证党内法规学实质上已经符合现代学科独立的标准,能够汇聚学界共识,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部署,为早日实现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地位奠定良好基础。在传统学科范式下发展出来的学科独立标准主要是“内外双重标准说”,但这一观点不能适应党内法规学等新兴学科的发展要求,对由社会需要主导学科形成的交叉学科应当采取集合内外双重标准优势的“新内外双重标准说”。依据这一学说进行判断,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党内法规学形成了系统完善的内在理论体系,外在的制度支撑已颇具规模,具备独立学科的特征,符合现代学科范式下学科独立标准的各项要求,党内法规学已经实现实质独立。

键词:党内法规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独立;现代学科范式

早在2011年,就有学者预测:“一门称为党内法规学(或简称党规学、党法学)的学科的诞生是必然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党内法规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学界逐渐重视对党内法规制度的理论研究。随着2020年9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编教材《党内法规学》的问世,标志着党内法规学科正式形成,党内法规学科发展的“春天”已悄然来临。

不过,目前党内法规学并未进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也未进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这多少为党内法规学科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带来了阻碍,既不利于党内法规的教学科研人员形成共同的学科信仰、价值追求和内在凝聚力,也难以使党内法规学的独立地位获得普遍认同。一方面,确立党内法规学在专业目录或学科目录中的合法地位,有利于推动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但另一方面,“特定学科的独特尊严和合法性的建构,有赖于特定学科的理智进展和学科制度的完善。”以往的研究成果较多关注如何推动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但较为忽视对党内法规学科独立地位的论证,只有从理论上详细论证党内法规学实质上已经符合现代学科独立的标准,才能凝聚学界共识,为早日实现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地位奠定良好基础。

一、判断学科独立的“内外双重标准说”及其问题

在传统学科范式下发展出来的判断学科独立的标准主要是内外双重标准说,但这种学说已经落后于实践需求,完全不能适应党内法规学等交叉学科的发展要求。

学界较早形成共识的主要是“三独立”标准,即独特的研究对象、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独立的理论体系。这些标准经常被称为内在标准,除了内在标准之外,还有不少学者提出学术队伍、教学科研机构和出版物、培养计划、社会实际需要等外在标准。这些标准为加速学科分工、促进知识生产效率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新学科的建设发展,合称为“内外双重标准说”。

有一些从事党内法规研究的学者根据这些标准,对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例如,有学者从独立研究对象、独特学科价值和专门研究方法等几个方面详细论证了党内法规学已经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但是传统学科范式所确立的内外双重标准说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三独立”标准导致学科之间的封闭性以及与现实的脱节,像党内法规学这样的交叉学科,其学科发展逻辑与传统的学科范式不同,因为它不是由学科知识的自然演化逻辑而是由社会需要逻辑主导,党内法规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适应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部署和要求,难以再继续维系在传统学科范式之下,并由其所确立的独立标准来判断党内法规学是否已经实现实质独立。

对于研究对象,很多学者都意识到,不同学科可能对同一研究对象展开研究,一个学科也可能对多个研究对象展开研究,所以不能将独立研究对象作为衡量学科是否独立的标准,例如,目前党建学、政治学、法学都将党内法规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独立研究方法也不可能作为衡量学科独立的标准,因为不再存在某一研究方法属于某一学科的情况,各个学科之间会互相借鉴各种研究方法,也会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展开研究;例如统编教材《党内法规学》指出,党内法规学要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指导,运用辩证方法、系统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并不独属于党内法规学,而是传统人文社会各学科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

独立的理论体系确实在促进学科繁荣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各学科的理论体系不可能是完全封闭、完全独立的,而是会不断受到别的学科概念、原理和内容的影响,实际上,也只有保持理论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才能回应社会实践的需要,保证学科发展与时俱进;例如,党内法规学的许多概念、术语、理论都是以党建学的政党治理和制度建设的相关理论体系为基础,与法学的其他学科交互融合而产生的,201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规定的中央党内法规的各项保留事项,就是借鉴国家法律的法律保留制度,该条例于2019年修改后,进一步借鉴国家法律的“授权立法”制度,规定了部委和地方党内法规能够根据中央授权对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总之,“三独立”标准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时代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发展要求,应当予以革新。

二、现代学科范式下党内法规学科独立的判断标准

对传统学科范式的不断反思,促使现代学科范式的勃兴。现代学科范式更注重关注实践需要,学科体系日益开放,这不仅有利于缓解“三独立”标准所导致的学科封闭现象,也更加符合各种新兴学科大量涌现的现实情况。

现代学科范式产生于社会需求和保持开放的特性是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优势,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首先,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现代学科过于依赖于外在制度建设,可能会忽视内在学科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党内法规学的建设和发展多受益于党和国家重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政策支持,但如果因此忽视对党内法规学内在的价值底蕴和理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仅仅寄希望于制度扶持,从长久来看,有可能导致学科建设和发展因缺乏内在驱动力而脚步渐缓。

其次,学科边界的相对模糊虽然有利于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和方法产出跨学科成果,但是这种多学科的思维方式本身可能会带来学科归属模糊、弱化学科地位的风险。例如,对于新兴的党内法规学科,虽然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建学的理论、方法与法学的原理、规则、方法碰撞之后确实产生出许多创新性成果,促使党内法规学不断走向纵深发展,但是学科逐渐领域化之后,学术成果归属于哪个学科并不清晰,反而出现了法学学科和党建学科对党内法规学的认可度都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最后,现代学科范式内生于社会需要,各种理论成果更偏向于问题研究和应用研究,这种就事论事的研究路径其实相对忽视了对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导致学科根基相对比较薄弱。党内法规学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确实是为了解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实践的具体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基本概念、原理的支撑,缺少价值目标的指引,只能是亡羊补牢,疲于应付治党实践中的微小问题,治标而不治本,所以只有在明确价值目标的指引下搭建起完整、牢固的理论体系框架,才能从根本上为解决治党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提供可靠方案。

现代学科范式下对判断标准的重塑,构成了“新内外双重标准说”。为了防范现代学科范式可能带来的上述问题,不能完全抛弃“三独立”标准,而是需要对“三独立”内在标准进行改造,使其融入现代学科范式之中。由知识体系的内在衍生逻辑作为学科形成路径的传统学科范式和由社会需要主导学科形成的现代学科范式各有利弊,其实分别代表了哲学范畴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理性主义理念与实用主义理念……都存在缺憾,需要倚借另一方的力量予以纠偏,因此也存在融合的可能。”所以应当充分融合两条路径的优势,既要注重对学科内部体系的建设,又要防止过于倚重学科内部对象、方法和理论体系的独立所带来的封闭性。

就党内法规学而言,一方面,理性主义所提倡的专业术语和知识体系的建构确实是更为基础性的,但这些理论体系必须以实践经验为参考,以实践问题为导向,时刻保持接受党内立规和执规实践检验的充分开放性;另一方面,实用主义所提倡的回应党内治理实践需求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为治党实践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为了达成上述目标,对于内在标准,可以将“三独立”标准中“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修改成“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将“独立”的理论体系修改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也就是说,一方面,放弃对“独立性”的强调,打破学科之间的封闭性;另一方面,不能忽视传统学科内生的牢固根基,必须构建体系严密、逻辑自洽、层次清晰的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繁密的知识系统,包括概念、术语、原理、原则和具体的规则、规范等。明确的研究对象是指有具体、清晰的研究对象,这个对象并不一定独属于这个学科;明确的研究方法是指具有适应本学科特点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应当具有学术上的规范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各个学科之间可以互相借鉴;完善的理论体系是指应当具备成型的、系统的理论体系,应当保持针对实践和其他学科领域的适度开放性,但不能是尚不成型、研究内容有缺失的理论体系。

对于外在标准,不同学者所认可的其中所包含的要素还有细微差别。现代学科范式之下的学科是根据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建设,衡量学科是否独立的外在标准主要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外部组织体系进行考察,至少应当包含研究机构、学科设置、教学科研队伍、后备人才、课程与教材、社会实际需要等诸多要素。

综上,现代学科范式之下党内法规学科独立的衡量标尺就是“新内外双重标准说”,即从内在标准来看,党内法规学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明确的研究方法和完善的理论体系,从外在标准来看,党内法规学的研究机构、学科设置、教学科研队伍、后备人才、课程与教材应当较为完善,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内治理的实践需要较为突出。

三、党内法规学科独立的具体证成

党内法规学具有明确但开放、动态的研究对象。本文认为,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和保障为研究对象,包含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而且这个研究对象是开放的、动态的、呈链条状的,而非封闭的、静止的、孤立的。

首先,党内法规学与党建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党内最重要的制度建设,是党中央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和其他方面的党建发生关联,所以党内法规学和党建学在研究对象上必然有一定重合。党内法规学的研究对象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规范,内容更加具体,视野更加聚焦,但是党内法规学应当自觉与党建学的使命任务、理论深度和实践面向保持一致,不断丰富拓展自己的研究内容。

此外,党内法规学与法学、政治学也有一定关联。党内法规应当形成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实践中存在很多党政联合发布的混合型党内法规,这些党内法规并不单独属于党内法规学的研究对象,而同时可能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党内法规学的研究对象必然与法学的研究对象产生交叉,受到法学研究对象的影响、制约和促进,并呈现出动态化的发展过程。党内法规作为执政党的内部规范,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涉及政党制度、政党政治,因此也是政党政治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政治学视野之下的研究对象必然也会不断地对党内法规学的研究对象产生作用。但需要注意,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视野下,党内法规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法学与西方政治学的一些思想、理念和制度。

党内法规学具有明确但较为开放的研究方法。学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党内法规学兼具多种学科背景,跨学科研究成为其中最为重要、最为鲜明的特色,体现出党内法规学具有明确的研究方法。不过这些研究方法具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性,一方面,党建学、法学及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和进步会同时辐射到党内法规学,促使党内法规学的研究方法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以便满足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求。另一方面,现代范式下学科交融趋势越来越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进行,为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党内法规学不仅会与党建学、法学、政治学不断加强融合趋势,还可能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与管理学、社会学等其他人文社会学科产生关联,由此带来学科研究方法的创新。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党内法规学还形成了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党内法规学具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属性。党内法规学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和法治制度的反映,也是总结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百年历史经验的必然产物,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自觉和实践素养。因为党内法规学科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只有将党内法规学科置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之下,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视角入手,结合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尤其是党的建设学科的理论知识,才能保障党内法规学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形成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

党内法规的理论体系应当包含基础理论、宏观党内法治体系、中观具体制度和微观具体措施。

其一,对于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学界研究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基本厘清了党内法规的基本性质、基本概念和价值目标。例如,对于党内法规的性质,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属性,而其作为执政党的治党规范,确实也具有政治属性,这一观点早已经成为学界共识。其二,对于宏观的党内法治体系,学界从理论、立法、执法、守法、监督和保障等不同层次构建了完整的党内法治体系和框架。其三,在上述宏观体系框架之下,学界对党内法规制定、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制度也进行了研究。例如,研究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评估制度、清理制度,等等。其四,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的指导下,在党内法规宏观体系框架之下,贯穿于中观的各个具体制度之中,学界从微观层面提出了许多完善现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具体措施。

从整个党内法规学科的研究状况和理论成果来看,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融通党内法规基础理论为指导,以宏观的党内法治体系整体框架、中观的制定、实施、监督各项具体制度、微观的体系建设各项具体措施为主体,党内法规学已经形成了由本体论、制度论、执行论、监督论、方法论等各领域内容共同构成的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体现出党内法规学目前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

党内法规学科外部组织体系也符合外在标准的要求。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已呈现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自2016年以来,尤其是《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及全国首次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如雨后春笋一般在全国范围内铺展开来。目前以高等院校为主体、专门从事党内法规研究工作的研究机构规模较为可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至少已经有45家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党内法规研究还有一股重要力量,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的各级法规工作机构,他们作为从事党内立法与实践的专门工作机构,既有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又有从事党内立法实践的实务人才,对推动党内法规研究至关重要。另外,还有一些虽然没有冠以“党内法规研究”之名,但是其研究范围也涵盖了党内法规的研究机构,例如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9月成立的跨学科平台“当代政党研究平台”,以中国政党作为平台的三大研究领域之一,非常重视党内法规研究,是中国人民大学党内法规方向人才培养的重要学术平台。

党内法规教学科研队伍初成规模。党内法规学目前虽然没有获得二级学科的独立地位,但已经在一些高校其他二级学科中成为独立的研究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教学科研队伍。目前,党内法规方向在各个高校中多被设置于党建学、政治学或者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等法学学科之下。由于党内法规是新兴交叉学科,教学科研人员都是从上述几个学科抽调而来,来自这些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本身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能够迅速组建党内法规师资队伍力量,保证党内法规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条件成熟后,从前面所述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属性和学科特点来看,还是应当将其置于党建学之下,如果党史党建学成为一级学科,可以正式将党内法规学作为党史党建学下面的二级学科。

党内法规学后备人才培养已经逐渐走向正轨。后备人才培养主要是指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好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有利于促进新学科的持续发展,保证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源源不断的人才供给。2018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推进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通知》(学位办〔2018〕33号),确定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十所高校为“党内法规”研究方向试点单位,为进一步细化党内法规人才的培养方案,凝聚培养力量,国务院学位办还出台了《“党内法规”研究方向指导性建设方案》等文件。据此,目前很多高校已经开始招收党内法规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条件成熟后,从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属性和学科特点来看,如果将其置于党建学或者党史党建学之下,招生也宜统一在党建学或者党史党建学下进行。

党内法规学科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初步形成。党内法规学科的课程体系已初步形成,权威统编教材已经问世。目前来看,党内法规方向的课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将党内法规方向设置在法学学科之下的高校主要是以法学理论和公法方向课程为主,也适当设置了一些党史党建和党内法规建设的课程,而将党内法规方向设置于党史党建学科的高校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建设相关课程为主,适当设置了一些法学理论和公法课程。为响应《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组织编写专门教材”的要求,中国法学会会同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组织全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权威专家学者编写了《党内法规学》这部统编教材,为党内法规学的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了基本学习材料,在此之前,也有许多党内法规学的专门论著不断出版。

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都需要大力建设党内法规学科。毋庸置疑,建设党内法规学的社会实际需要非常突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并且,在新时代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建设法治中国,也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而坚持依规治党,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有坚强的党规理论体系和组织制度体系作为后盾,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学科建设”等要求,也体现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总之,根据“新内外双重标准说”,通过对学界理论成果和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实践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如下:党内法规学科确实已经初具规模,无论是内在的理论体系,还是外在的制度支撑,都已经较为全面和完善,具备独立学科的特征,符合现代学科范式下学科独立标准的各项要求,已经实现实质独立。

结语

“党内法规制度的研究要提高水平,出高质量的成果,必须有学科依托和支撑。”党内法规学科独立对于提高党内法规研究水平、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落实具有基础性作用,在目前党内法规学已经实现实质独立的大好形势下,必须严格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部署和规划,进一步推进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最终争取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地位。  

来源 |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2022年第6期作者 |

刘俊杰,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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