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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录】“第二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第一单元实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16 17:10:39  浏览:

2020年7月11日,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共同举办了第二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本届论坛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来自武汉大学、海南大学、山东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湘潭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新疆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防大学、厦门大学、北京联合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湖北警官学院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等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40余名学者参加论坛。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苏绍龙、中共湖南省委法规室邓嵘、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洪川、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李尧等4位主报告人作了主题报告,来自国内高校、党校的20位知名学者分别对主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专家们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研究领域出发,进行了多学科、宽领域、多视角的激烈讨论,把党内法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编辑部根据会议报告和点评情况,形成此次会议的主报告实录共4篇。自即日起,根据主报告人报告顺序,依次推送,供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参考。


主报告人:苏绍龙


主报告人之一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苏绍龙作《<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试拟稿》主题报告。苏绍龙研究员首先阐述了制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试拟思路,然后结合文本对制定技术规范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后对制定技术规范的定位及内容动态调整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单元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院长肖金明教授主持。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王立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秦奥蕾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管华教授,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系副主任朱道坤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姬亚平教授分别针对苏绍龙研究员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王立峰教授认为,从立法的完备性,包括语言表述以及文本体例来看,文本借鉴了法学的规范用语和规范技术,使党内法规得以在技术层面向国家法律靠近。尽管文本内容详实、体例规范,有些地方还有待商榷:第一,党内法规立规技术的专业化趋向日益明显,可能影响党史党建、政治学等其他学科涉足党内法规的学科领域;第二,在定位上,技术规范应当是宏观的、中观的还是微观的仍不明确;第三,文本的标题最好冠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第四,文本总则部分第二条关于党内法规技术应当如何定义,即本规范所称的党内法规是何种意涵有待明确;第五,不应全面复制《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需要明确制定技术规范的专有原则。

秦奥蕾教授认为试拟稿体系宏大,很多细节规定尤显用心。秦奥蕾教授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规范名称为“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因此“技术规范”概念是其核心亦是前提,决定规定的内容、应解决的问题等,应该对技术规范的“技术”范畴进行充分、确定性研究;第二,技术规范制定应该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为目标,立规的质量评价比较且区别于国家法律,应该考虑党内法规的特殊功能面向;第三,制定技术规范是以党规实质制定权为核心的技术规范,但不等同于制定权本身,要设置技术化,而不是实质规则化;第四,党内法规制定应当采用狭义的概念,也就意味着制定技术也应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涉及清理、备案、解释的问题不适宜出现在制定技术规范中。

管华教授认为:第一,应当明确党内法规制定质量问题,即其包括哪些方面、体现为哪些指标,此为研究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前提性问题;第二,关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表述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第三,由于党内法规具有外溢效应,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哪些党内法规可以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仍需考虑。

朱道坤副教授认为:第一,应当明确条文的颁布主体;第二,技术性规范本身并非党内法规的主干部分,希望文章从节约立法资源的角度进行思考;第三,对于第六条负面清单的问题,使用“负面清单”一词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

姬亚平教授认为,文章的选题十分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具有填补空白的作用,同时所展示出的总体框架较为合理。研究这一问题,首先要给技术规范一个合理的定位。它区别于《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不是实施细则,还不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技术规范,所以必须明确该规范的调整范围,不可包罗万象。同时还要搞清技术规范的种类,不能有缺漏。文章具体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结构上要加强表述的规范性,要注意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文本结构的考察,按照技术规范的类型安排结构。第二,在内容上要注意与已出台的党内法规文件避免重复。比如党内法规的定义、制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制定程序等属于《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调整范围,在该文本中可进行删减。第三,在作为技术规范在调整选词用词方面,建议对生僻词范围进行厘清,并要注意近义词的用法,如“和”“或者”“以及”的使用方法,“的”“地”“得”的区别。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所有文字和词汇要限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范围内。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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