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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九十九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7 11:33:38  浏览:

4月2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九十九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人文社科楼B112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吕永祥老师、邵帅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2级博士研究生杜晞瑜以“职务违法追责时效问题研究”为主题,依次从职务违法追责时效问题的释出、职务违法追责时效暂时缺位的制度根因、职务违法追责时效的法治意涵与正当性依据、职务违法追责时效制度的建构逻辑四个方面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文章主题、内容结论等方面发表观点。硕士研究生吴艺璇认为,文章选题新颖,入题较快,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应当解决职务违法追责时效与职务犯罪追责时效为何要分开讨论的问题。第二,文章对规定职务违法追责时效的必要性阐述不够清晰,问题意识不够明确,第三部分的正当性依据论述不能反驳之前剖析的职务违法追责时效空白的理由。第三,时效制度建构逻辑部分提出的解决方法操作性不高。另外,通过与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进行类比,因而认为追责时效也应采用分段式期限规定的论证难以体现必要性,建议从职务违法规范本身特点与实践情况深入阐释。博士研究生王梦森认为,文章具有创新性,整体行文流畅,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结构有待调整,建议将文章第二部分内容置于问题提出部分,将第三部分的法治意涵放于概念的阐释部分。第二,文章破题不足,整体行文与观点表达较为克制。第三,文章最后提出的解决措施较为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第四,建议文章进一步平衡职务违法追责时效和党内追责时效,并从理论上深入阐释。博士研究生刘书君认为,文章脉络清晰,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文章内容上来看,建议在铺垫阐释时聚焦关联性概念,如立案时效、调查时效等,以突出论证主题的边界性。第二,建议阐释建立职务违法追责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分析制度建立的特殊性与实际价值,并回答打击职务违法行为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否与全面从严治党精神相符。第三,文章提出的建立分阶段不同档位的追责时效,实践可操作性有待商榷。第四,文章现对衔接协调的规范分析无法构建起与职务犯罪追责时效的桥梁,论证力度有待增强。

在自由讨论阶段,多名师生围绕文章主题、逻辑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硕士研究生冉雨倩认为:第一,文章对规定职务违法追责时效制度的必要性论证有待增强,建议结合监察机关工作的实践情况进行考量。第二,文章需要厘清关联概念之间的关系,避免混用,如职务违法追责时效与政务处分时效、监察权与政务处分权等。第三,建议作者在文献综述部分总结提炼既有研究成果,揭示分歧及背后的原因,以点明文章的问题意识。硕士研究生熊鸿亮认为:第一,从规范正当性来看,文章的论证逻辑链条有待增强,建议回答职务违法追责时效制度的建立是否会限制监察权扩张这一问题。第二,从功能正当性来看,文章结论的得出较为仓促,建议阐释职务违法追责时效制度的现实紧迫性,从而增强论证深度。硕士研究生唐千惠认为:第一,文章没有突出职务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直接与刑法犯罪行为进行类比有待商榷。第二,建议文章对职务违法与党内违纪的协调深入展开。第三,建议深入阐释建立职务违法时效制度的必要性。硕士研究生朱前峄认为,文章逻辑结构清晰,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文章关于建立时效制度的逻辑的论证力度有待增强。第二,文章观点与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第三,文章提出的职务违法时效制度的可操作性值得推敲。硕士研究生庄静宇认为:第一,职务违法不是终局形态,适用追责时效有待商榷。第二,文章所秉持的理念与纪检监察改革存在偏差。第三,建议以政务处分追责时效为研究对象。

邵帅老师认为,该文结构完整,逻辑清晰,但需要注意政策背景,此外在以下方面有待改进:第一,题目较大,需要进一步聚焦;第二,关于职务违法追责时效“要不要”问题,正反两方面观点缺乏对话和回应;第三,研究对象是职务违法追责时效还是政务处分时效抑或其它,需要进一步推敲和明确;第四,考虑该时效必要性以及制度设计,需要结合党纪处分时效和职务犯罪追诉时效一并考虑;第五,文章探讨该时效具体制度设计,结语部分应当明确提出该时效的规范表述才算研究完整。

段磊老师认为,文章讨论的主题具有一定意义,但需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注意各类法律时效制度的功能差异,以及党纪不使用时效制度的原因,以推断政务处分法不设置时效的原因。二是需注意文章与当前中央继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基调之间的关系,如何认识严与职务违法时效的关系。三是要考虑到严格要求公职人员实际上是符合强化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基本原理的。

吕永祥老师认为,文章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建议作者重新思考文章议题与研究对象的研究可行性。第二,文章提到的建立职务违法追责时效制度的正当性依据未回答既有张力的问题,如对党员违纪行为的终身追责,是否也需要考虑限制纪律处分权力扩张与保护党员重大合法权益的问题。第三,文章将职务违法追责时效制度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时效制度类比,难以体现其特殊性和差异性,建议文章进一步回答建立职务违法追责时效制度的内在逻辑。第四,关于文章的研究对象释出,建议文章进行理论层面的对话,并且回答制度建立在实践中能够解决何种具体问题。第五,文章逻辑结构有待调整,建议将文章的法治意涵与正当性依据部分作为第一部分,先论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再分析制度缺位的现状。

最后,伍华军老师为本次沙龙作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文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议作者深入分析《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对退休人员追责的规定,并根据该条文思考时效制度是否存在。第二,文章的结论可能面临最新法律实践的冲击,监察法修正案一审稿新增终身追责的规定。第三,文章将职务违法追责时效限定在监察法具有概念创新性,但建议文章进一步回答此前学界为何均使用“监察时效”这一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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