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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茂玉: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实现方式

来源:《中国领导科学》2019年第5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16 14:19:03  浏览:


摘要: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权威在法治条件下的重要体现,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必须置于党中央绝对领导之下,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各级党委和政法委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支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关键词:党的绝对领导 ;实现方式 ;党的建设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规定与西方国家“三权鼎立”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不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分工。这种独立性是宪法关于司法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与安排,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非法干扰,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权威在法治条件下的重要体现,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一、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厉行法治,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多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法治领域议题,对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建立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家党组工作汇报制度,连续多年听取汇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指导各级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切实加强审判执行、司法改革、智慧法院、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审判质效、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2019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成功经验转化出来的制度成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已经写入宪法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在国际上可以自信讲述的中国故事。进入新时代,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执政属性。对于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极少数人或许存在是否与“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原则相冲突的疑虑。毋庸置疑,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加强党的领导与遵循司法规律并不冲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不会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1979年,彭真在公检法三机关会议上指出“党委不批一般案件,是不是否定或者削弱党的领导?不,决不是这样。相反地,要加强党委对公、检、法的领导,特别要领导和支持两院独立行使职权。”[1]加强党的绝对领导不仅不违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最根本的体现。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国内外时常有人把社会治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归咎于党的领导,想方设法诋毁抹黑,进而吹捧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对这种事关方向事关根本的问题,必须坚决予以抵制,旗帜鲜明地坚持立足中国司法实践探索出来的宝贵经验,理直气壮地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向世界自信讲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

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机关要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不断谱写政法事业发展新篇章。[2]人民法院肩负着司法审判的重要任务,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各级党委和政法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任务,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永不褪色的政治属性,不断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永葆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本色,为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实现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人民司法事业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13年3月就提出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近年来,一直强调一切工作坚决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自觉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出“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十六字政治要求,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完善“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工作思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不断向纵深发展,确保人民法院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确保党的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全国法院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目标,铸就了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强化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始终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始终做到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条例》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3]这些引领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任务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保障措施制度化。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新时代法治实践,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实现方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必须置于党中央绝对领导之下,不能过于分散,更不能有丝毫切割。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重要举措。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人民法院作为政法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把“两个维护”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落到实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于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或报告。对于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央政法委请示或报告。

地方党委和政法委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政法委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应当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同时,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支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这个问题上,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甚至插手个案处理,同时也不能“大撒手”,对法院工作不管不问。时常有地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如何领导法院工作存在困惑,甚至出现两个极端。一方面,有的把地方法院当成“地方的”审判机关,甚至把法院看作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工作部门,有的甚至安排法官参与卫生创建、招商引资等非司法事务,牵扯法院大量人力和精力、浪费司法资源,也严重影响法治形象。另一方面,有的对领导法院的职责不清楚,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主要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在这些方面不仅要管而且要管好、管到位,但不是包办审判机关具体工作,更不能借此之名,行不当干预个案之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问责制度,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法插手案件的问题。

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加强政治领导是头等大事。《条例》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内容,为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提供了根本保证。加强思想领导十分关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人民法院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我们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工作,为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绝对领导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加强组织领导是保障。《条例》对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党组加强党的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提供了组织保障。

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根据《条例》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具体来说:

发挥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作用

各级法院党组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法院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要认真遵守、严格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研究好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这里有两个相关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各级法院的院庭长如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方面,要健全法院党组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党组成员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要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的规定,对于“四类案件”[4],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于这“四类案件”,院庭长还可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认为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存在问题,院庭长应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防止放权后出现“灯下黑”问题。院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依法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反过来,如果院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二是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如何贯彻加强党的领导要求。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什么关系?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指导关系,这既是共识也是制度。但是,容易忽略的是,这种监督指导关系是限定在审判工作上的。而上下级法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除了审判工作,还存在执行工作、司法政务、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物资装备、审判管理等诸多联系。尤其是在司法行政事务、作风建设等方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承担着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而实践中,有的下级法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该请示的问题不请示,不该请示的问题为了推卸责任而刻意请示。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靠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在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业务关系的同时,更加明确上级法院在执行工作、司法行政事务、干部管理、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尤为关键的是,上级法院党组如何通过加强党的领导促进下级法院提升审判质效、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值得认真研究。比如,通过履行行业系统党建工作指导职责,督促下级部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再如,通过落实对下级法院干部的协管职责,在下级法院干部任免时,及时提出协管意见,推动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走上领导岗位,把好法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关、业务关。又如,通过审务督察、案件督办等方式,对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定期开展检查,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司法。

优化完善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

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全国各级法院实施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5]提升工程主要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这个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推进党建工作融入执法办案。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优化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把党组织拓展到新型审判团队,实现对执法办案基本单元的全覆盖,使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司法改革同步推进,使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强大力量。根据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和不同业务条线审判工作特点,找准党建工作引领和服务执法办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着力在端正司法理念、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审判质效、推进司法改革上下功夫,解决好党建工作与执法办案相互脱节的“两张皮”问题。注重发挥党员在执法办案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总体考虑是通过完善分案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优先分配给党员领导干部和优秀党员法官审理,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工作安排给党员干警承办。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

各级人民法院党的组织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反对司法腐败,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以阳光司法保障廉洁司法。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规范法院工作人员行为,防止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健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发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作用,强化内外部监督,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加强廉政风险的制度防范,结合审判权运行过程,梳理具有廉洁风险的流程节点,使各类人员明确廉政风险所在,加强制度约束,强化对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实现充分放权、有效控权、廉洁用权,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各类人员有效履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释】

[1]彭真. 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M]. // 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北京 : 中央文献出版社 , 1989:26.

[2]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N]. 人民日报 , 2019-01-17(1).

[3]陈一新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视频会议上强调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N]. 法制日报 , 2019-02-28(1).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N]. 人民法院报 , 2015-09-22(3).

[5]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N]. 人民法院报 , 2018-05-11(2).


【本文作者】

余茂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三班(第 1 期)学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院长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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