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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中国之治核心是“宪法之治”

来源:《长江日报》2020年1月22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03 12:26:09  浏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开创性地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深刻阐释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显著优势、战略部署和具体举措。作为治国理政的总依据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总统领,我国宪法的全面实施,不仅在推进“中国之制”走向“中国之治”中将更好地发挥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而且将有力地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以制度执行力为核心的国家治理能力,落脚点在于能否实现“宪法之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新中国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集中表现就是宪法。因此,如果说“中国之治”本质上是“制度之治”,那么其核心则是“宪法之治”。

  我国现行宪法为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提供制度前提。实现“制度之治”的前提和基础,是形成覆盖国家治理各方面并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经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共同纲领》,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四宪法”再到现行的“八二宪法”,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形成和发展了以“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内核,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生态文明制度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国家治理各领域的制度构建明确了前提。

  我国现行宪法为保障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治理体系。国家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不仅需要比较完善的静态制度体系,而且更强调制度体系动态运行的“制度之治”。在形成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而通过构建和运行国家治理体系为国家治理效能提供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为保障国家有效治理提供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就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其核心即制度执行能力。以制度执行力为核心的国家治理能力,落脚点在于能否实现“宪法之治”。“宪法之治”强调良法善治,并且明确了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目标等国家治理最基本的问题。在治理主体上,我国宪法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通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形成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国家治理模式,以及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治理机制上,我国宪法既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地推动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在治理目标上,我国宪法始终强调必须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使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真正契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真正是“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宪法全面实施,基础在宪法,关键在实施,要害在全面

  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宪法全面而有效的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得以坚持和完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才能真正走向现代化。

  宪法全面实施,基础在宪法,关键在实施,要害在全面。从“宪法实施”到“宪法全面实施”,是我们党对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效能中地位和作用认识的深化。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巩固和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全面实施,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注重整体性、全面性、协同性,既要全面落实宪法规范,也要正确把握和适用宪法原则,更要准确认识和秉持宪法精神。

  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坚持政治性。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三者有机统一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共同构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

  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坚持人民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国家治理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能深入人心、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宪法全面实施,必须坚持系统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治理体系,也是一项复杂的治理工程。必须按照系统性、全面性的原则和方式,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伟大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宪法规范和保障的、覆盖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全方位的一系列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是宪法巩固和发展的,以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为统领,以十三个方面显著优势构成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宪法全面实施,应当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宪法规范和实施体系,不断推进国家和社会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以切实有效举措推进我国宪法全面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注重宪法的全面实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与时俱进地修改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等等,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得到全面加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水平。

  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相关制度。《决定》指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监督体制和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和程序,明确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方法。

  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原则性、权威性、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构建宪法解释机制尤为重要。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中心环节,可以有效保证和监督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因此,必须推动宪法解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明确宪法解释的主体、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提请、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效力、宪法解释权威性保障等具体规定,从而为宪法的全面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中央对宪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在宪法全面实施要求下,合宪性审查是将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宪法审查范围的全覆盖审查。因此,我们应当理顺各审查主体、审查方式的职权分工,明确开展合宪性审查的机构、方式、程序、标准以及合宪性咨询等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真正保障宪法全面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载体,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依宪执政的根本途径。党要实现依宪执政,就必然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必然要求党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党的主张、治国理念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因此,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实现依法执政的根本路径和制度根基。

  (周叶中 武汉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为作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的发言,编者有删节,题目为编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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