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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一百六十二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4 15:26:36  浏览:

12月27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和《党内法规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一百六十二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召开,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吕永祥老师和邵帅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2级博士研究生杜晞瑜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1条(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评注”为主题,围绕规范意旨与规范变迁、其他规范渊源、违纪构成要件、违纪行为的认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纪法衔接等内容展开学术汇报。


在与谈阶段,与谈人围绕评注逻辑结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规定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博士研究生张诗瑶认为文章资料丰富,切入口小,内容聚焦,并从文章是论文或教材节选两种可能性提出建议。一方面,假设文章是一篇论文,那么文章在结构逻辑和论证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文章问题意识不够充分,建议结合执纪实践中违反党纪行为的认定存在定性不准确等理论和实践困境间的张力,明确问题意识;第二,文章缺乏论证或引用权威表述来支撑部分观点;第三,文中大量标题都是以单个名词的形式出现,建议直接在标题中展示观点;第四,部分具体内容过于简单,更类似介绍而非论证;第五,文章各个部分之间的关联性有待加强,建议删去与主题关联不强的介绍性内容。另一方面,如果文章是一篇教材节选,可从文章具体内容进行探讨。第一,文章对侵害客体的论证不够周延,建议先概括出所有违纪行为可能侵犯的客体并予以总结;第二,客观方面违纪行为的论述中,文章采用修订前的观点,需要更加充分的论证,以便说服读者;第三,建议将纪法衔接部分的二级标题进行修改,使其处于同一层次;第四,建议补充违纪行为与正当行为的区分,以使得整体逻辑更加周延。博士研究生王梦森认为,文章题材新颖,素材丰富,行文流畅,在此指出一些不足以供作者参考:第一,建议明确分析结论时运用的教义学或解释学的方法,以便读者学习参考;第二,文章部分结论论证过程需补充教义学方法的理由,建议从运用具体方法的理由等方面进行补充;第三,建议深入探究执规责任制规定中对担责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解释。硕士研究生黄曼斐认为,文章主题鲜明、表达流畅,包含评注所需的构成要素,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从文章内容安排来看,文章关键词中“社会主义道德”在文中体现较少,建议在对规定的变迁和来源等的分析中予以体现;第二,文章结尾较为仓促,建议在总结反思部分加入如规则构成的阐释或未来构想等内容,使文章结构更加完整;第三,建议增加关于规范构成的分析,如假定、行为模式等。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围绕违纪构成要件、违纪行为的认定等相关问题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硕士研究生吴思研认为,文章语言精炼,逻辑缜密,论证充分,但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章认为主观状态应当表现为故意及明知,这一表述欠妥,缺乏对一些特殊情形的考虑;第二,文章借鉴刑法中的四要件理论,建议增加对借鉴的法理依据以及违纪构成要件相较于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之处的说明。

邵帅老师认为,本文将评注方法运用于党内法规研究,十分新颖。但是如果从学术论文定位来看待这篇党内法规评注研究,需要从以下方面改进:第一,结构上,应在引言部分交代党内法规评注研究的基本理论,包括评注研究的基本内容,奠定文章的框架体系;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内容可以合并;第二,内容上看,文章需要精简的内容比如其他规范渊源,需要提炼的比如规范意旨,此外一些观点的提出缺乏论证,需要进一步阐释;第三,表述上看,该纪律处分条例应当标注版次,个别表述前后不一致,一些措辞需要进一步推敲。总之,评注文章应当立足于党内法规文本,强化党内法规理解和实施中的问题意识,建议作者结合相关规定和典型案例等,从学术性和实践性两个方面对党内法规条款进行更加充分、更加深入地解读和阐释。

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应当明确文中“规范意志”的含义;第二,应考量规范渊源中列举众多条款的作用和意义,考虑其是否具有对研究对象的补充细化作用,并予以适当删减;第三,建议对违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展开论述,避免结构失衡;第四,应考量违纪侵害客体中社会公益的问题,以及补充思考违规操办的具体标准,避免论述过于抽象;第五,评注类文章应当有具体的写作目的,建议文章进一步细化探讨的空间,彰显文章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价值和意义。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认为,第一,文章篇幅结构安排不妥,建议作者围绕研究对象作调整;第二,建议写作时准确把握研究条款的属性,在规范意旨的书写中进行区别;第三,对条款本身的理解上看,应当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作为本条款的大前提,建议进一步推敲条款的表达;第四,建议进一步分析相近条款与本条款的区分,以及适用时的争议问题,增强文章的说理性;第五,建议作者在本文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纪检监察领域的党规国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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