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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第三单元实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1 16:42:28  浏览:

第四届全国党内法规青年学者论坛共分四个单元,每单元由一名主报告人做主题报告,六名评议人针对主题报告展开评议。本公众号根据主报告人报告顺序,依次推送单元实录,以飨读者。

第三单元实录:

孟涛:《论党内法规是一种法》

主报告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涛作《论党内法规是一种法》主题报告。孟涛副教授从法的认识论出发,回顾了法律实证主义、非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多元主义对于法的认识,指出法来源于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性事实,没有先天的本质和功能。法就是特定人群创造出来并且当作“法”的社会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何为中国的法,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法认识论来判断。孟涛副教授系统回顾了党在革命、建设、改革三个历史阶段的法认识论,将党的法认识论特征归纳为四点: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调整规范,每一种法的调整事项和范围都是有限的;在具体的调整范围内,法相对于其他调整方式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法区别于其他调整方式的特点,在于其特定的名称、形态和效力;法来源于社会实践,其权威地位由党代表人民赋予。在此基础上,孟涛副教授分析指出:党的事务需要规范性调整,国家法不调整党务,党务的调整规范有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传统惯例,党内法规是党务领域最权威的调整方式,具有特定的名称、形式和保留事项,完全来自中国实践,作为法的地位得到了党的明确肯定和推动部署,因而是一种独特的中国法,有着不同于国家法的内在机理。

本单元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孙大雄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建芹教授,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练军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王若磊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朱林方副教授,福建省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宪法学研究会理事陈永德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政编辑部主任王春磊分别针对孟涛副教授的主报告作了点评。

王建芹教授认为,文章细致梳理了法的认识论,以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总结归纳党内法规的中国特色法属性,跳出了传统的西方式的法学方法论的论证框架,贡献很大。但文章的具体论证有待加强,如第三部分的四个论点,每一点都可再作深入展开,仍有较大的论述空间。遵循党内法规性质研究的应有思路,王建芹教授表示,当前学界需要打破一些固有的思维方式,要在坚守中国法治的同时,不断与时俱进、勇于自我革命。

刘练军教授认为,围绕文本来看,文章观点鲜明,形式完美,但仍有以下可改进之处。第一,文章对部分“常识性”结论的论证稍显冗长,应注意详略安排,适当精简论证。第二,党对法律的认识固然重要,但其并非是论证“党内法规是一种法”的关键论据,其充分性和说服力亦有所不足,文章应从实质层面加强探讨党对法的认识。第三,文章应补充“马列主义如何认识法学”的相关论述,以完善论述前提。第四,文章存在个别表述错误,如“中国”一词的具体使用。

王若磊教授认为,文章细节扎实,贯通历史和理论,但仍有所不足。第一,就理论立场而言,文章尝试反思和批判西方理论以打破理论预设,但其论证实际上仍落回到实证主义与法多元主义的立场。第二,就论证方法而言,文章的论证可再作深入,或可增强比较维度,通过扎实的对比进一步分析党内法规与法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第三,就论证结论而言,文章的结论可不仅停留于论证党内法规是一种法,而是扩展到对法的认识和法的性质的讨论,最终建构起一个关于“法”的理论。

朱林方副教授认为,文章超越了过去的本质主义认识论和功能主义认识论两种代表性进路,贡献了制度性事实的新框架。不过,也可斟酌:第一,将党规论证为广义的法,能成立,但意义有限。将党规论证为严格的法,难成立,同时,改动法律概念约定俗成内涵,会制造混乱、遭遇质疑,增加沟通性成本和合法性成本,可能不符合我们党务实的法认识论。第二,除了“词”,可以考虑去探究“物”,即中国共产党如何创造一系列机制实现党的领导有效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平衡。第三,若要在词上做文章,是否可考虑从“法律”转向“法治”。就像古代中国的礼法体系,礼至关重要,但不必把礼论证成法,可以探索两套规范如何共同塑造双轨合治的独特法治结构。

陈永德理事认为,文章通过归纳中国共产党对法的认识以论证党内法规是法,逻辑较强、论证有力。但在具体分析党内法规问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厘清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党内法规主要是为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并更好地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第二,党内法规不仅具有法属性,还具有政治属性,包括政策的属性,因此也不宜将党内法规与法律混为一谈,对此作者也可结合党内法规效力和备案审查再作思考。

王春磊主任认为,第一,就实际论证而言,文章从法的本质和起源入手,抓住了法的实践性和意志性,打破了国家法思维的预设模式,但作者的主要观点最终还是落脚在了一种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第二,就理论立场而言,文章主张以党的法认识论来定义法,实际上是一种主观主义立场,对于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的认识有所不足。第三,就学科角度而言,法学与其他学科有本质区别,学术研究的多元化也应遵守法学的内在规定性。

(根据现场会议速记、录音总结和部分专家书面点评意见整理而成,如有谬误或纰漏,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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