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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第九十九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9 16:47:44  浏览:

12月24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九十九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召开,对中心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推免生进行现场转播,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老师、段磊老师、苏绍龙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0级博士研究生周娴以“党员纪律处分追责时效研究”为主题,围绕通过借鉴法律规范领域时效制度完善党纪处分追责时效制度等内容展开学术报告。

在与谈阶段,博士研究生薛小涵认为,第一,文章问题的提出部分内容过长,重复内容过多;第二,文章第三章的第二部分有偏离论文主题的嫌疑;第三,文章第二章谈到了“自愈”,但衡量“自愈”的标准是什么没有论述;第四,文章谈到因为民事诉时效调整平等主体关系所以在构建党纪处分追责时效制度时不具有参考价值,论证力较弱。博士研究生王勇认为,第一,文章第一章提出的问题不够聚焦,通过案例引出了问题,但没有对案例深入分析;第二,文章题目与内容的范围不相符合;第三,正当性反思应当结合纪律处分条例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第四,一些表述应当精炼,对于没有支撑作用的部分论据可以放在注释中。博士研究生刘东芝认为,第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从旧兼从轻的规定也属于时效制度,研究时应该注意;第二,借鉴法律规范领域的时效部分的论述过于简略;第三,文章第四章内容空泛,可以与其他章节合并;第四,文中“本文认为”、“笔者认为”的表述太多,应该修改。

在自由讨论阶段,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文章需要关注刑法、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什么;第二,文章仅将党纪与刑法、民法对比,忽略与公务员法等法律进行对比,并不恰当;第三,研究时应当注意与法官的终身追责制度的类比。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文章还需经验层面的补充,党内法规也可以引入国法中的权利与权力制衡理论。博士研究生何晓琴认为,党内法规制度中时效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党员,但对于领导干部要区别对待。硕士研究生吕逾凡认为,文章第二章第三部分中列举的三个理由并不在一个层面,第三个理由与二级标题并不匹配。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在借鉴时应关注国法中的时效制度的背景、土壤,文章过于注重“破”,没有突出“立”,没有突出借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博士研究生薛小涵认为,“镜鉴”有多个意思,文中运用不规范。

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文章题目有表意重复的地方;第二,文章对核心概念缺乏厘定;第三,文章有前后内容相互矛盾的地方;第四,终身追责的研究要区分不同的类型。苏绍龙老师认为,第一,党纪处分时效制度的立论基础与民刑中的时效制度立论基础不同;第二,党纪处分时效制度不只是技术问题,本质是建党理论问题;第三,在列宁式政党对党员忠诚和义务本位的要求下,目前党纪处分时效制度是具有制度张力的,建议修改时聚焦党员领导干部的追责。

最后,伍华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伍老师首先提出这篇文章选题具有新颖性,同时也指出了文章存在的问题。伍老师认为,第一,国法基本逻辑与党内法规基本逻辑不同,文章的立论存在违反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问题,需要重新思考;第二,文章所做的类型化研究不够严谨、全面;第三,一些表述不够严谨,过于绝对;第四,文中关于“自愈”的理论和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应该终身追责的制度安排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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