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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政跨学科线上沙龙”第八十八期成功举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5 16:26:51  浏览:

9月24日,由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八十八期珞珈法政跨学科沙龙在法学院209会议室举行,来自法学、党史党建等多个学科的师生围绕本期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段磊老师、苏绍龙老师和吕永祥老师莅临指导。

主讲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19级硕士研究生王梦森以“论党内法规的政治性”为主题,围绕政治性的内涵、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及其发展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与谈阶段,硕士研究生闫纪钢认为,第一,文章应当包括党内法规为何会具有政治性、党内法规的政治性是什么以及党内法规的政治性有何作用三个方面,但具体内容涉及不全;第二,文章对党内法规政治性的“中国性”论证不足,没有显示出其独特性;第三,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讲话,党内法规的本质属性不是“政治性”,而应该是“人民性”,建议换一个表述;第四,“压力型体制”并不是党内独有的表述,且党内更强调民主集中制;第五,最后一部分的表述还是比较空泛,建议予以精细。硕士研究生刘韵笛认为,第一,文章结构还有调整的空间;第二,文章中“政治”、“政治性”、“制度性”等表述是否与主题中的“政治性”内涵一致,依旧存疑;第三,党内法规的本质属性应当从制定条例的条文出发;第四,文章可以从备案审查规定中的“政治性审查”着手来谈党内法规的政治性;第五,文章中还存在标题符号运用不恰当的问题;第六,文章的核心观点较少,且对现有观点论证不深。硕士研究生艾志豪认为,第一,文章结构较为分散,逻辑演进不够突出;第二,文章部分观点的论证还有待加强。

在自由讨论阶段,博士研究生何晓琴介绍了党内法规政治性来源的理论基础,并建议将政治性、法律性等进行对比。硕士研究生吕逾凡认为,第一,文章并没有真正做到“析出”党内法规的政治性;第二,部分二级标题与一级标题不太协调。硕士研究生穆远灿认为,第一,文章没有将“党内法规的政治性”阐述清楚;第二,文章不像是一篇学术论文,更像是政论文或发言稿。硕士研究生熊娜认为,第一,政治与法治对党内法规的影响是否有界限,还需要进行探讨;第二,部分较为重要的文献没有去引用。硕士研究生章振毓认为,文章选题涵盖的内容比较多,党内法规政治性是否可以作为学术概念而给予其科学定义和规范意涵,还有待讨论。硕士研究生王超人认为,第一,文章对“规范性”和“制度性”的使用较为混乱;第二,党内法规的政治性还可以来源于党内法规的“义务优先原则”。硕士研究生周泳锜认为,第一,文章部分观点的说服力不强;第二,文章中的部分表述不够严谨。硕士研究生饶洋认为,第一,文章标题和内容之间缺乏逻辑性;第二,文章对党内法规政治性和法属性关系的表述还需要再斟酌。硕士研究生刘冠淇认为,第一,文章并不需要从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共同析出党内法规政治性的内涵;第二,部分二级标题的设置不太合适。硕士研究生万孝笑认为,行文较为空泛,建议以小切口着手。硕士研究生赵晨阳认为,文章标题过大,没有创新点,建议从小的主题切入。

段磊老师认为,第一,文章的选题价值很高,但文章的形式限制住了内容;第二,文章没有对“党内法规的政治性是什么”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第三,党内法规政治性和法属性还可以进行更为深度的解释;第四,论证本质属性时需要作相应的对比;第五,过多列举他人的观点,没有运用自己的观点进行总结。吕永祥老师认为,第一,文章选题属于基础理论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第二,文章的论题比较分散;第三,建议结合党内法规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进行研究;第四,文章缺乏文献综述,对既有学术成果的评价不够客观;第五,文章的部分标题过于复杂化,意义不大;第六,文章可以采用逐字拆解法来论述“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内涵;第七,党内法规的政治性来源于其制定主体、性质、范畴、维护的利益和实施保障等,文章可以对以上内容进行阐述;第八,学术性并不是党内法规的属性,文章对其理解有偏差。

最后,苏绍龙老师做了总结发言。苏老师认为,第一,现阶段需要对党内法规研究设计的若干“元命题”进行甄别;第二,“党内法规的政治性”不是政治学、法学或社会普遍认知所理解的“政治”,而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具有独特的话语体系;第三,文章前两部分是一种逻辑的推理,但第三部分出现了逻辑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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